投资农业示范园项目的风险防控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合同能够获得 双方当事人的适当履行,其中一项重要的保障便是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土地集体流转的目的是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而规模化经营通常具有投资大,收益周期长的特征,一旦合同不能履行,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巨大的经济损失。 投资商 的损失主要包括相关的投入、第三方的违约损失和预期收益等。 出让方无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个体村民,在现阶段国家严格限制土地用途和流转形式的前提下,其拥有的土地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这些损失。 同时 投资商还将面临赔偿主体众多带来的诉讼和执行风险。 这时,就要求 投资商 在投资开发建设之前一定要和地 方政府签订详尽的投资协议。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和 投资商 签订投资协议的主体基本上是政府下设的临时性机构如农业示范园,一旦这些机构被撤销,在出现纠纷时 投资商 将很难找到有能力承担责任的主体。 所以 投资商 最好能直接和地方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在协议中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的约定,这样才能尽可能的在出现纠纷时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 (四)法律和相关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在我国的农业法律体系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范内容多是对长期以来在流转实践中所惯行的行为方式的法律确认,这些行为方 式很大程度上是特定时期执政党及国家农地政策鼓励下的实践产物,因此,不可避免的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制度探索性痕迹,这就决定了各 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呈现出政策性和阶段性的特征。 正是这种政策性和阶段性的特征,在国家宏观农业产业政策发生变化时,极易导致地方政府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不协调现象的产生。 政策推动的集体流转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20xx年 11月 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 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决定》表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 入市 、同权同价。 在决定出台后,无论是政府还是 投资商 都欢欣鼓舞,但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决定中提出的改革意见还仅仅停留在政策的层面,并没有上升成为国家的法律法规。 投资商 和农户之间的 权利冲突产生的根源在于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 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户而言是基本生存的保障。 如果国家不能构建农村社会基本保障体系,使农户在流转土地后能获得满意的的基本生存保障,将不可避免的造成这种土地蕴含的保障性和发展性的冲突。 目前,国家 为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力图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随之地方 政府 可能会 通过出台各种政策,甚至出现超越法律规范的措施强力推进土地流转。 当“失地”农户在城市无法获得足够的生存环境时,这种保障和发展之间的冲突将会导致出让方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 投资商 依据流转合同享有的债权之间 爆发 法律权利的冲突。 面对农户的生存诉求,无 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不可能支持 投资商 “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的主张,当然 投资商 也 很难 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 如果此时 投资商 对政府根据决定的意见提出的超越法律规范流转方案盲目认同,可能会在日后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国家出台正式的法律文件之间, 投资商 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法律风险。 二、在农业集体土地范围内获取国有建设用地的法律风险评估 在 投资商 对农业生态园的开发建设中,除了用。投资农业示范园项目的风险防控论文(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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