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户有拖欠电费的,补齐拖欠电费后方可办理供电过户手续。 用电状况发生变化者,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重新与供电经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用户新装用电,应向供电经营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用户应在与供电经营单位就供电可靠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原则性协议后,根据协议进行工程设计。 增加用电的用户也应向供电经营单位办理相应的用电增容手 续。 第十七条供电经营单位受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其主要内容有: (一)受理用户的新装、增容和接电的申请; (二)与用户协商供电方式,并商定供电方案; (三)对用户组织实施的供电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四)与用户签订有关用电合同; (五)装设电度计量装置和办理接电事宜。 第十八条供电经营单位为新装、增加用电的用户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 90 日,逾期注销。 用户如有特殊情况,应于期满前与供电经营单位协商有关延长事宜。 第十九条用户办理增、减容、暂停等用电变更手续的,应按《供电营业规 则》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标准,供电频率为交流 50HZ;供电额定电压低压供电:单相为 220V,三相为 380V;高压供电为 10KV、 35KV、 110KV。 第二十一条用户变压器总容量超过 100KVA 的,供电经营单位以 10KV 以上供电,有条件的亦可供低压。 用户向供电经营单位提出报装容量,供电经营单位根据经济技术分析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第二十二条供电经营单位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电源或变电站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二十三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的,供电经营单位可根据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 协商确定。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保安、备用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一)在电力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二)用户自备保安、备用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经济合理的; (三)用户装设自备电源,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并向供电经营单位备案,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供电经营单位对基建工地、市政建设或其他临时性用电单位,可供给临时性电源。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也不得将临时供电设施转让给其他用户。 临时性用户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供电经营单位对临时用电不办理减容、暂停用电、变更户名、迁移用电 地址等变更用电事宜。 临时用电手续应由业主办理。 第二十五条供电经营单位在公用设施未到达地区,可用委托转供方式委托其他用户就近临时供电,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向外转供电。 第二十六条转供电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供电经营单位委托用户转供电时,供电经营单位、委托转供户和被转供户三方在转供前,应就转供容量、用电时间、用电指标、计量方式、收费方式、产权划分、维护检修、停电操作等事项签订转供电协议。 未经供电经营单位委托,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 第二十七条分期建设项目,应按最终用电容量确定合理的供电方案分期进 行实施。 第二十八条无功补偿和功率因数应符合《供电营业规则》之四十一条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对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有高次谐波负荷的管理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之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受电端电压变动幅度,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之五十四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供电经营单位不得无故停电。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停电的,供电经营单位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用户;因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维修等原因临时需要停电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停电,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抢修的同时或恢复供电后尽快告知用户。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按规程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 用户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第三十二条用户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以及由用户原因引起电网停电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供电经营单位,并在七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用户的继电保护装置应与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校验。 对供电经营单位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部门规定的继电保护定值,用户不得变动。 第三十四条承装、承修电气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与其工作相适应 的资质或技术等级,施工前报供电经营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凡申请并入电网的自备电厂或其他电厂,应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备有调度通讯和继电保护装置,经与供电经营单位协商,并就运行方式、调度、通讯、产权划分、有功和无功管理、电能销售、。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