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内容摘要:

建筑,退间距确有困难时,可适当放宽,但山墙与山墙的距离不得小于 米,其他情况不得小于 米。 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 16 米;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时按大面计算。 第三十一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以下计算原则进行控制,且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的南侧为高层建筑时,间距不小于公式 12 D=24+1/4(Hg24)的计算值;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高层建筑时,间距不小于 ,且不小于 ; 东、西朝向居住建筑的西、东侧为高层建筑时,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g24)的计算值,且不小于 ; 其中: D 为间距(米), Hg 为高层建筑的高度(米), Hd 为多、低层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表 52的规定,且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 表 52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最小间距控制表 最小 朝 间距 向 朝 向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山墙 高层 建筑 次要朝向 ≥次要朝向面宽且≥ 13 米 ≥ 13 米 ≥ 13米 山墙 ≥山墙面宽 且≥ 13米 ≥ 13米 多低层 建筑 长边 ≥次要朝向面宽且≥ 13米 ≥山墙面宽 且≥ 13 米 山墙 ≥山墙面宽 且≥ 10米 ≥ 9米 ≥ 9米 第三十三条 中高层、超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第三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3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 西侧的,其间距按照相关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同等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 ,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独立式卫生公厕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本章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卫生公厕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大于等于 米; (二)卫生公厕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应大于等于 米。 第三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教学楼、老年人和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 院病房楼、疗养院住宿楼至少有一半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3小时。 同时,不小于同等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范第三十六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且最小值为 20 米;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且最小值为 13 米。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 13米;高层 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 20 米。 (三)多层、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和其他情况下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照同等情况下居住建筑的 倍执行,并满足消防安全间 14 距要求。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及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相邻建筑单体不同部位的间距按该部位的位置、体量、高度相应计算建筑间距。 第三十九条 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以下原则进行控制: (一)当两幢建筑的夹角≤ 30176。 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二)当两幢建筑的夹角> 30176。 且< 60176。 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同种情况下平行布置建筑计算间距的 倍控制; (三)当两幢建筑的夹角≥ 60176。 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或山墙、次要朝向对大面的建筑控制。 第四十条 建筑错位布置时,至少一个方向的垂直间距应不小于同等情况下相同高度建筑的山墙、次要朝向与建筑大面的间距。 第四十一条 为节约、集约用地,经济、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在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相邻双方有协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考虑。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四十二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各种管线保护带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的规定。 15 第四十三条 相邻建筑间距由双方负责退让: (一)低层与低层建筑、多层与多层建筑、高层与高层建筑相邻,一方退让距离为自方建筑计算间距的 ; (二)低层建筑与多层建筑相邻,低层建筑退让低层建筑计算间距的 ,多层建筑退让多层建筑计算间距的 ; (三)多、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邻,多、低层建筑退让多、低建筑计算间距的 倍,高层建筑退让高层建筑计算间距的 倍; (四)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按平行布置的 18 米高多层建筑进行计算; (五)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当应退让建筑与该侧界线成≤ 30176。 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退让要求退让;当应退让建筑与该侧界线成> 30176。 且< 75176。 夹角时,建筑离建设用地界线其最窄处退让距离按同种情况下平行布置建筑计算间距的 倍退让;当应退让建筑与该侧界线成≥ 75176。 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退让要求退让。 第四十四条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退相邻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 倍且不小于。 第四十五条 各类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61 及下列规定控制; 表 61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最小距离表 道路红线宽度 D(米)建筑类型 D< 24 24≥ D< 40 D≥ 40 快速路 居住 建筑 多、低层 15米 8至 13层 18米 16 13层以上 20米 商住楼及非居 住建筑 多、低层 15米 8至 13层 18米 13层以上 米 20米 建筑面积< 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 米 米 20米 建筑面积≥ 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 米 米 20米 (一)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 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 61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雨蓬(含有柱雨蓬)、挑檐、踏步、阳台、凸窗、窗罩等建筑突出物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其出挑物长度不得大于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 ; (四)围栏(围墙)等地上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围墙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米。 第四十六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和旧城区现有巷道两侧,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原则上长边不少 于 米,短边不少于。 第四十七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本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17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高速公路的边沟外缘两侧各不小于 30米; (二)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的两侧各不小于 20米; (三)现状及规划确定为省道的两侧各不少于 15米; (四)县道两侧各不少于 10 米; (五)乡道两侧各不少于 5米。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 ,准轨干线≥ 30 米;准轨支线、专用线≥ 20米; (二)透空围栏(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 10 米,透空围栏(围墙)的高度≤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的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 )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第四十九条 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建筑退让范围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 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不小于 米; (二)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 62的规定。 表 62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线路电压等级 ( KV) 退最近架空电力 边导线(米)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 中心线(米) 18 ≤ 10 2 5 35 3 10 66~ 110 4 12 220 5 20 330 6 22 500 10 37 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五十二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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