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房租赁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赁房屋的管理 第八条 商业用房视面积大小收取押金 202010000 元。 第九条 对租赁户的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宣传租房中的各项条款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 租赁户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足额交纳租金的,于第三天可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十一条 不到合同期满的租赁户,无正当理由中止合同、要求提前退房的,押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租赁户必须保持房屋完好,装修改造要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擅自施工的,除恢复原状外,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租赁户对租赁的房屋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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