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摘要:

验收,双方就 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发包人确认备案。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 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装饰材料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 第七条 质量标准 7 本工程施工质量执行 DBJ08— 62— 97《住宅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 T30— 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所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以及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文件。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 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2020)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工程验收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 1) 材料验收; ( 2)隐蔽工程验收; ( 3)竣工验收; (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 到竣工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 尾款,签署验收单。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不得入住,如发包人擅自入住视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 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 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可以视为验收。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 签字 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 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合同签字生效后,发包人按下列表格中的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付款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8 工程款付款时间表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额 合同签定订后 开工前三天 元 工期过半 油漆工进场 元 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当天 元 增加工程项目 签定工程项目变更单时 元 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乙方应开具统一发票交发包人。 工程结算(见附件五)。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工程项目如需变更,需提前与对方联系。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工程项目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附件四)。 甲方提出变更设计、材料,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合同签定后 施工前,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法律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过错方按合同总价款 %支付违约金,解 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 ( 1)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 2)不可抗力; (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的延误,工期应当顺延,每误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 款 2%违约金。 (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9 (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影响正常施工的; ( 3)因发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情况。 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能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工程质 量存在问题返工费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的 2%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 协商解决,也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