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民政府和行 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同等重要的责任。 四、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制订详细的方案,辖区内安全生产的全面检查由党委、政府或安委组织;专项检查一般由其主管部门或站所组织。 五、安全生产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重点是,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安全生产潜在隐患。 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必须下达整改文书,明确专人负责,跟踪督查整改。 安全生产告 诫制度 一、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本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制度。 二、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比较严重,但不构成违纪违法的,由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告诫书,由乡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1.无故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培训的; 2.不重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的; 3.对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4.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5.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6.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 7.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三、告诫书由乡(镇)安委办存档,报县安委办备案,并抄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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