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城镇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施 需要移交的, 建设单位 应当 组织现场交接会, 提前 7日以函告方 式通知 市排污总站 和 市水环境处理公司 参加现场查勘,同时 向 市水环境处理公司 提交以下资料: 管网设施移交申请表; 竣工资料(含图纸及 按地理信息要求 测绘成果 的电子版 资料 ) ; ; ; 清单。 (三) 现场查勘 满足接收要求的, 由建设单位、 市排污 5 总站和市水环境处理公司 分别在《管网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收表》上签字盖章 ,签章日期为正式移交接收日期。 (四) 查勘 后 需要整改的, 填写《管网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整改意见书》 ,由建设单位负责 组织 整改 和 复查 验收 ,满足接收要求后分 别签字盖章。 (五)交接双方存在异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由建设单位报市市政园林局核实裁定;现场交接或 复查验收已 通知 市水环境处理公司 而 未参加的,由建设单位 将相关资料 报 市市政园林局 核实 备案后 ,视同移交接收。 ( 六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保期满前办理管网设施移交手续 ,未办理移交的,由建设单位 自行 负责 设施维护。 质保期 间 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含管理不当造成),由建设单位负责 组织 整改。 质保期满后 30 日内,建设单位须组织施工单位、 市排污总站和市水环境处理公司 共同进行现场复查,合格后分别在 《管网设施质保期满查验单》 上签字盖章 ,凭该查验单 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七)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或未按程序完成移交的污水管网设施,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 第 六 条 运行、 巡查 、 维护 (一) 污水管网设施巡查维护 污水管网设施巡查主要是对污水管网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周边是否还有排水户可以接纳污水的巡查。 设施 巡查维护 6 工作 由 市水环境处理公司 负责 运营 , 市排污总站 负责监督 和验收 工作 , 内容包括设施巡查 、日常疏通养护和专项维修 改造 , 具体工作及标准要求为: 巡查 : 运营单位 建立 至少 2 人一组的 专职巡查人员 ,分片区、路段每天巡查 , 建立巡查责任制度 , 巡查人员应 能熟练运用管道 CCTV检测技术 , 对巡查 发现 的 管道积泥、裂缝、错位、渗漏 及 井盖损坏 、 丢失、标识错误、雨污管网混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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