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 、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天。 7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 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 8 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3 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 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 9 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 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 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相关推荐
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
采集照片, 对宠物可以用摄像头采集照片, 接好摄像头后,先点击连接 摄像头 ,预览图像 出来 后点击拍照,即会将照片采集下来 : 宠物医院管理系统网络版安装指南 更多文档: 第 18 页 会员宠物登记,在这里可以同时输入会员及名下的宠物信息,方便快捷: 家养宠物出生登记,可以增加、修改和删除宠物信息,并可以导出、打印: 宠物医院管理系统网络版安装指南 更多文档: 第 19 页 收领养登记,可以增
不符合规范的行为的义务。 三、相关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生物安全试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 《可感染人类的稿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人间传染病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人间传染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动 物发展规划,以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动物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 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