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问题研究内容摘要:

能。 但“征”与“管”的侧重点不同。 澳大利亚的管理局只管所得税的征收。 他们 在管理方面 却很下功夫,对所管企业与个人都要进行全面审计。 日本、法国、加拿 大、比利时等国的大企业税管机构只负责审计,不负责征税。 行业分 析职能。 英、澳等国均在大企业局内设有行业分析组派驻各地,具体分析各行业所遇到的特殊问题,实施风险分析管理,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化解矛盾,合理配置人力物力。 美国按行业设立分局,行业分析力度最大。 10 ( 四)发达国家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 发达国家大企业局的人员配备不尽相同,依据大纳税人的数目、大企业局履行的职能范围、大企业局管理的税种类型、审计的水平和纳税人服务活动的水平,以及使用的技术范围等情况而定。 各国大企业全职雇员的人数占整个税务局雇员人数的百分比在 %到 %之间。 管理大企业需要一些专门知识和 技能,因此配备会计师、律师、审计师、经济师、国际税收专家、行业专家(制药业、石油、银行、保险等)、计算机专家及工程师,成立不同的工作组织和专业化的管理团队。 四、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设想 自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相继成立或明确了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随着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 逐渐 到位,我国大企业 税收管理工作 进入了实践探索的关键时期。 根据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 笔者认为,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 应该在借鉴发达国家大企业税收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变 “分散管理 为主、适度集中”的 大企业管理模式为“集中管理为主,兼顾地域”的新模式。 (一) 科学设定 大企业的 标准。 明确大企业的内涵和标准是实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 前提和 基础。 我国的大多数内资大企业是国有企业,且集中在银行、金融、邮政、通讯、铁路、航空、石油 、电力 等行业;而外资大企业在享有大量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复杂的税务问题。 有鉴于此,在大企业标准设定上就不能简单的采用一种方法,而应当综合运用。 一是要 以 按规模划分 为基础。 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统计 11 口径,我们认为,大企业管理的界定标准 从规模上 可参照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 年营业收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办法对大型企业的划分要求。 该指标反映企业了的经营规模,应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其次, 纳税年度向税务部门缴纳各项税收总额在 5000万元以上。 该指标反映的是纳税人对税收的贡献,可作为参考指标。 第三, 新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注册资本或者投资总额在 1亿元以上。 注册资金表示企业的初始启动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为历史数据。 按注册资金规模来确定大企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故仅把新注册成立的纳税人中注册资本较大的纳入大企业范围。 二是要 兼顾复杂 难管 程度。 在划定大型企业时,综合考虑企业集团的收入、资本额、国际化背景、过去的行为等,根据税收管理需要而定。 如 可以先按照资产、注册资本、营业额、纳税额的标准,对企业按规模分类,然后考虑特殊因素,将一些特殊性企业纳入大企业管理,如电信业、金融业、石油业等 特定行业、复杂行业,跨国的大企业、或在中国跨区域的、连锁性的企业 ,外国企业及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等等。 三是要 考虑征管力量因素。 确定大企业的标准, 也要考虑征管力量,确定适当的 大企业 数量 规模 和税收比重。 例如总局的 45户首批定点联系企业年缴纳的税款占全国税收总额的 23%左右。 随着大企业税收管理探索和实践, 大企业管理力量的数量和质量的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直辖管理的大企 业缴纳税款应占到全国税收总额的 35% 以上 ,省局直辖管理的大企业缴纳税款应占到全国税收总额的 35% 以上。 (二) 完善 大企业 税收 管理机构的设置。 12 参照发达国家对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经验,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了从总局到省局、地(市)局的相配套的三级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但这些机构设立的时间不长,尚未完全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优势,仍有继续改革完善的空间。 我们设想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可按以下思路进一步完善。 管理对象 的分 类。 可以把这些大企业分为两类:一是全国垄断行业大户。 这类企业是指垄断经营、垂直管理、资产规模极大、 对国民经济影响很大的企业集团,如金融、保险、电信、铁路、航空、石油、电力、烟草等行业巨头。 二是跨地域经营的大型集团。 这类企业是指经营业务类型多元化、管理环节很多、关联方关系复杂的大型企业,包括跨国、跨省、跨市、跨县经营的企业集团。 管理 机构 的 设置。 应 针对大企业类型设置 不同层级的 大企业 管理 局 或管理中心。 一是 对 具有跨省的全国性总部经济特征的大型集团或国际性集团 在 国家税务 总局 设立 大企业管理局 进行 管辖。 大企业局总部下设税收政策、国际税收、信息中心、法律咨询等处和若干派出分局。 其中分局是按照主要行业分别派驻各行业在全国最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如在北京设立总局大企业局金融业管理分局、电信业管理分局等,在山西省设立总局大企业局煤炭业管理分局、在黑龙江省设立总局大企业局石油业管理分局等。 行业工作量过大的,除了分局所在地外,还可以在本行 业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如在各省会城市设立金融业管理中心,直接归大企业局金融业管理分局管理。 各行业管理分局和管理中心直属总局大企业局,可根据管辖大企业的行业主体税种,在所在地国税局 13 或地税局挂牌办公。 二是 对 跨地区的具有省域经济特征的大型企业集团 在 省局 设立 大企业管理局 进行 管辖。 省局大企业局 隶属于省局,业务上受总局大企业局的指导。 可以参照总局大企业局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和派出分局。 派出分局按行业设立,如 XX省局钢铁业管理分局、水泥业管理分局、电子业管理分局等,派驻在全省最具有代表性的地区。 行业工作量过大的,除了分局所在地外,也可以在本行业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是 对 跨县区的具有市域经济特征的大型企业集团 在 市局 设立 大企业管理局或管理中心 进行 管理。 隶属于市局,业务上受省局大企业局的指导。 可以参照总局、省局大企业局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和 派出分局或管理中心。 机构模式的选择。 参考西方发达国家大企业管理经验, 我国大企业管理机构 可以有 两种模式 选择 : 一是 采取 全职能征管模式。 成立全职能的大企业管理局,将大 企业实行集中管理, 包括征、管、查等全部职能,全面 负责大企业日常涉税事项的 办理、税收风险管理、纳税评估、个性化纳税服务、日常检查、反避税调查和审计。 这种模式,可以解决大企业管理职责的横向交叉和纵向交叉问题,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但对现有的征管模式造成较大冲击,涉及经费、办公地点、办公家具等财务事项和人员调配事项,涉及税源划分和征收级次事项。 只有待总局、省局机构改革到位,征管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大企业局的职能、地位时,才能顺利实施。 二是采取 半职能征管模式。 大企业管理部门 仅负责对本辖区大企业的管理服务,主要是复杂事项的管理和针对性 服务 , 包括 14 对 大企业 进行税务 风险管理、纳税评估、个性化服务、日常检查、反避税调查和审计。 这种模式,对现有征管机构的冲击不大,操作简便,有利于提高对大企业管理和服务的质量,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大企业“多头管理”的现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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