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管理采取责任清收、岗位清收和集中清收相结合, 以 岗位清收为主。 责任清收是指能够确定具体责任人,并负有终身清收责任的贷款 所采取的清收方式;岗位清收是指信贷人员对包片辖区内负有岗位清收 责任的贷 款所采取的清收方式;集中清收是指公司以部门为单位或将清收管理人员划分 若干小组负有共同清收责任的贷款所采取的清收方式。 第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公司的信贷人员或造成不良贷款 的主观责任人。 第十一条 管理权限: (一) 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 依法起诉权限由本公司按照法律事务 授权范围执行。 (三) 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四) 呆帐贷款核销审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不良贷款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信贷 资产流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以资产损失量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 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四条 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 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 诉 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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