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东方教育管理培训中心章程内容摘要:

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㈢招收受教育者; 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㈦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㈠遵守法律、法规; 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㈣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㈤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㈥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中心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 培训中心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 培训中心主任聘任期为 伍 年,聘任期满离任。 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 )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 5 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 )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 ) 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 )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 )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 )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 可委托培训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教职工会议,教职工会议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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