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应用技术开发项目课题合同内容摘要:

为本课题单列财务帐户。 乙方为本课题自筹的资金应在甲方签章之日后 15 天内到位,并向甲方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据。 甲方应在获得乙方自筹资金到位相应证据后 15 天内向丙方下拨首批课题经费。 作为法人课题责任人依托单位的,丙方应在收到甲方拨款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课题制经费管理办法将相应经费转拨给乙方;作为自然人课题责任人依托单位的,丙方应在收到甲方拨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到款情况告知乙方, 并为乙方在单列财务帐户内使用课题经费提供方便。 丙方保证按《课题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和建立相应的制度;按第十四条规定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按第二十条规定编制课题研究费决算;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有关经费和资产;以及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做好成本核算和监督等工作。 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乙方和丙方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课题经费决算。 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仪器设施的归属和权益按《课题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但单台 /件购置金额大于 50 万元 人民币或 5 万美元以上的分析测试仪器、先进加工设备等科学仪器或科研设施,除用于国防军工任务外,必须将相关仪器或设施的名称、型号、生产国别、单价和用途等通过“上海市大型仪器设备及重要科研设施协作共用服务网”提供开放服务。 如乙方和丙方违反上述原则,甲方有权对这些科学仪器或科研设施进行处置。 (二)课题管理和实施 甲方可委托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承担课题实施过程管理等业务管理职能。 乙方、丙方愿意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工作,并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条件,但现场检查应在不过份延误工作的情况下进行。 乙方在 遇到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时,应按《课题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并与甲方讨论处理办法。 若各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课题修改意见时,甲方有权暂停或终(中)止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并追回已拨部分经费。 在讨论期间,乙方不得使用甲方下拨款支付任何费用。 乙方若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