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诚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机关其他相关要求的评定为 90100分,存在不符合的情况评定为 060 分。 本项目权重为。 考评分为信誉等级的起评分,对应各信誉等级。 考评结束后,由主管机关核发《 上海崇明海事处 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信誉等级证书》(附件 7)及《诚信管理手册》(附件 8)。 第二十五条 施工作业单位申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施工作业单位通过初次信 誉等级评定申请后,应每年向主管机关提出当年的信誉等级申请,并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书面涉水施工单位诚信管理办法与奖惩机制研究 6 材料: (一)《施工作业单位信誉等级评定申请审批表》 (二)上年度签发的施工作业单位信誉等级证书原件; (三)《诚信管理手册》 (四)上年度作业情况书面总结(包括作业次数、作业量、安全管理情况及效果,主管机关对其的评定) (五)单位备案变更资料。 (六)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年度申请条件的施工作业单位,由主管机关根据《诚信管理手册》的记录情况对其重新评定信誉等级:申请保留原信誉等级的单位,通过审核后,主管机关在 原信誉等级证书上签注。 申请晋升的,通过审核后,主管机关签发新的信誉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信誉等级调整 (一)一年内未被主管机关下调信誉等级且年度累计扣分不超过10 分,可以提出上一信誉等级的评定申请。 (二)一年内未被主管机关下调信誉等级且年度累计扣分在1020分,保留原信誉等级。 (三)在一个信誉等级评定周期被主管机关下调信誉等级的,按照下调后的信誉等级提出评定申请。 (四)在一个信誉等级评定周期被主管机关给与附加分奖励的,根据年度信誉等级评定综合得分对应信誉等级提出评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 D 类信誉等级的情形 (一)被主管机关列为 D类信誉等级的情形: 初次到上海港作业未能及时办理信誉等级评定申请的; 涉水施工单位诚信管理办法与奖惩机制研究 7 未提出信誉等级评定申请的; 被主管机关下调为 D类信誉等级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评定程序 (一)施工作业单位于每年 1月 1日 — 20日将申请材料报送至 崇明 海事处; (二) 处政务中心 负责施工作业单位信誉等级评定申请的受理及 材料初审; (三) 崇明海事处 监管科、政务中心负责会审 并提出信誉等级评定意见,报 处 领导审核评定; (四)主管机关于每年的 2月底前签发《 上海崇明海事处 施工作业单位信 誉等级证书》。 第六章 评分标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 3分 /次: (一)施工作业单位擅自变更作业船舶 (二)未按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 (三)施工作业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四)作业船舶在驶抵作业区域前未按规定向辖区指挥分中心报告; (五)作业时发生安全、污染事故不及时报告; (六)未按要求及时纠正主管机关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七)施工作业船舶未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八)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规定,尚未构成严重后果 或社会影响的情形。 涉水施工单位诚信管理办法与奖惩机制研究 8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 5分 /次: (一) AIS或智能导航仪未能保持开启并正常使用的; (二)未经核准、公告或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 (三)未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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