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非学历办学机构或教学实体单位,不可对外合作办学、刊登招生广告;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六个办学机构可以在规定的处所进行报名宣传,不允许在规定以外的任何场所张贴、散发报名简章,设立报名点。 第五条 各办学机构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两周内,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 其他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 的,必须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两周内做好清理工作。 2 第六条 各办学机构一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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