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内容摘要:

植的树木不在其列。 ,正文条文中规定各地旧区改建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是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这样做。 为避免在旧区改建中执行本规范时可能出现的偏差,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日照标准都不得低于大寒日一小时。 此外,可酌情降低的规 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仍须符合表 的规定。 ,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通常应用于条式平行布置的新建住宅之间。 本表作为推荐指标供规划设计人员参考,对于精确的日照间距和复杂的建筑布置形式须另作测算。 表 1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序号 城市名称 纬度 (北纬 ) 冬 至 日 大 寒 日 现行采用标准 正午 影长率 日照 1h 正午 影长率 日照 1h 日 照 2h 日照 3h 1 漠 河 53176。 00ˊ — 2 齐齐哈尔 47176。 20ˊ ~ 3 哈尔滨 45176。 45ˊ ~ 4 长春 43176。 54ˊ ~ 5 乌鲁木齐 43176。 47ˊ —— 6 多 伦 42176。 12ˊ —— 7 沈 阳 41176。 46ˊ 8 呼和浩特 40176。 49ˊ —— 9 大 同 40176。 00ˊ —— 10 北 京 39176。 57ˊ ~ 11 喀 什 39176。 32ˊ —— 12 天 津 39176。 06ˊ ~ 13 保 定 38176。 53ˊ —— 14 银 川 38176。 29ˊ ~ 15 石家庄 38176。 04ˊ 16 太 原 37176。 55ˊ ~ 17 济 南 36176。 41ˊ ~ 18 西 宁 36176。 35ˊ —— 19 青 岛 36176。 04ˊ —— 20 兰 州 36176。 03ˊ ~。 21 郑 州 34176。 40ˊ —— 22 徐 州 34176。 19ˊ —— 23 西 安 34176。 18ˊ ~ 24 蚌 埠 32176。 57ˊ —— 25 南 京 32176。 04ˊ。 ~ 26 合 肥 31176。 51ˊ 27 上 海 31176。 12ˊ ~ 28 成 都 30176。 40ˊ 29 武 汉 30176。 38ˊ ~ ~ 30 杭 州 30176。 19ˊ ~ ~ 31 拉 萨 29176。 42ˊ —— 32 重 庆 29176。 34ˊ ~ 33 南 昌 28176。 40ˊ —— 34 长 沙 28176。 12ˊ ~ 35 贵 阳 26176。 35ˊ —— 36 福 州 26176。 05ˊ —— 37 桂 林 25176。 18ˊ ~。 38 昆 明 25176。 02ˊ ~ 39 厦 门 24176。 27ˊ —— 40 广 州 23176。 08ˊ ~ 41 南 宁 22176。 49ˊ 42 湛 江 21176。 02ˊ —— 43 海 口 20176。 00ˊ —— 注: ① 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 ,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 )计算。 ② “现行采用标准 ”为 90 年代初调查 数据。 二、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 日照因素外,通风、采光、消防,特别是视觉卫生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往往是主要的影响因素。 这些因素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城市都按照自己的情况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差距很大。 如高层塔式住宅,其侧面有窗且往往具有正面的功能,故视觉卫生因素所要求的间距比消防要求的最小间距 13m 大得多。 北方一些城市对视觉卫生问题较注重,要求高,一般认为不小于 20m 较合理,而南方特别是广州等城市因用地紧张难以考虑视觉卫生问题,长此以久也就比较习惯了,未作主要因素考虑,只要满足消防要求即可。 中高、多层点式住宅也有类似情况。 同时,侧面 间距大小对居住区的居住密度影响较大,大多数地区都卡得较紧,因此难以定出一个较为合理而各地又都能接受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本规范仅按照国内现行的一般规律,对条式住宅侧面间距做出具体规定;对高层塔式住宅、多层、中高层点式住宅同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仅提出 “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的原则性要求。 具体指标由各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掌握。 对住宅建筑的规划布置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 其中面街布置的住宅,主要考虑居民,特别是儿童的出入 安全 和不干扰城市 交通 ,规定其出人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或居住区级道路,即住宅出人口与城市道路之间要求有一定的缓冲或分隔,当面街住宅有若干出人口 时,可通过宅前小路集中开设出入口。 另外,根据调查老年人的一般独立出行的适宜距离小于 300m,因此,在安排老年人住宅时应尽量靠近绿地和相应的设施。 对住宅的户型及面积标准,考虑到为适应住宅商品化发展要求和满足不同层次的居民对不同户型标准的需求,是居住区规划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故正文条文中提出,住宅建筑 “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 ”的原则性要求。 ~ 本条对住宅建筑的层数与密度分别做了规定: 一、住宅层数影响到土地开发强度、利用率以及空间环境。 由于 本规范是对城市局部地段的居住区而言,而不是针对整个城市,因此,规范要求居住区规划考虑住宅数指标,而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由各城市根据本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住宅建筑净密度越大,即住宅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比例越高,空地率就越低,绿化环境质量也相应降低。 所以本指标是决定居住区居住密度和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必须合理确定。 决定住宅建筑净密度的主要因素是层数和决定建筑日照间距的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 正文表 由建筑气候区划和住宅层数两个因素作为指标的分类依据,其中建筑气候区划按照地理纬度关系 分成三组。 鉴于目前我国居住区规划建设中存在建筑密度日趋增高的倾向,而几乎不存在建筑密度过低的现象,为使居住区用地内有合理的空间,以确保居住生活环境质量,故本指标仅对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提出 控制。 对最低值的控制,既缺少标准依据,实际意义也不大,故未作规定。 正文表 140 余个居住 区的统计资料分类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国家对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见第七章)而确定的。 三、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决定居什区居住密度(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或人口毛密度)的重要指标。 由于居住区用地中,住宅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因而在一定的住宅用地上,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高,该居住区的居住密度相应也高,反之,居住密度相应越低。 正文表 即由这两项因素作为指标的分类依据。 倾向,主要是提高密度以最大可能地提高经济效益,而不顾居住区环境质量,因此,本规范只做出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控制指标。 同上款理由,也未对最低值作规定。 :一是不同层数住宅在不同建筑气候区所能达到的最大值。 二是考虑居住区基本环境质量要求。 正文表 5. 中的低层、多层与中高层三栏的数值,就是根据全国 140 余个居住区的资料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以正文表 中规定为准,再与理论计算值验核后提出的。 但高层住宅一栏的指标则主要是根据环境容量确定。 虽然住宅建筑面 积净密度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居住区综合环境状况,但却直接反映住宅用地上的、环境容量中的建筑量和人口量。 显然,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过大,就是住宅用地上的环境容量过大,即建房过多、住人过挤,就会影响居住区环境质量 ——包括空间环境效果和生态环境状况。 本规范所定指标系根据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大城市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效果确定,即各建筑气候区的全高层居住小区或组团的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均不宜超过每公顷 万 m2。 6 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区配建设施的总称。 原国家建委 1980 年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成教育、经济、医卫、文体、商业服务、行政 管理 、其他等七类,但在实际工作中全国各地在分类上差别也很大,有的分成四类,有的分成七、八类;在项目的归类上也不一致,有的将邮电、银行归入商业服务类 ,有的归入行政管理类,而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日趋完善,一般都已把它独立成一类,也有的仍归入其他类;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伤残人福利工厂等还没有纳入配套。 因此,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上难以评审、比较,也无法反映商业服务、教育等某一类的配建水平。 为此,在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上有必要进行统一。 原规范在原国家建委分成七类的基础上,将市政公用设施从其他一类中独立出来,而把防空地下室等归入其他类而成八类。 并在分类的名称上,根据习惯直观地把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称为商业服务类,把医疗、卫生、保健称为医疗卫生类 ,把邮电、银行称为金融邮电类,把变电室、高压水泵房等称为市政公用类,把不能归类的合并成一类,称为其他类,即分成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 随着配套项目的发展和 90 年代社区建设的推进,在本次修编中,把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老年设施等称为社区服务类,把其他类与行政管理合称为行政管理及其他类,调整后分成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 ~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主要反映在配建的项目和面积指标两 个方面。 而这两个方面的确定依据,主要是考虑居民在物质与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层次需要,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要求,即配建项目和面积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相对应时,才能方便居民使用和发挥项目最大的经济效益,如一个街道办事处为 3 万至 5 万居民服务,一所小学为 1 万至 万居民服务,一个居委会为 300 户至 1000 户居民服务。 根据各地居住区规划的实践,为满足 3 万至 5 万居民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派出所、街道办、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商业服务、文化活动中心、门诊所等;为满足 1 万至 万 居民要有一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托幼、学校、综合商业服务、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等;为满足 300 户至 1000 户居民要有一套基层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居委会、居民存车处、便民店等(见正文附表 )。 正文附表 是与居住区、小区、组团对应配建的公建项目,也有由于所处地位独立,兼为附近居民服务等可增设的项目。 当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区或居住区时,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项目或面积也要相应增加。 根据各地的建设实践,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小区时,一般增配相应的小区级配套设施 等,使从满足居民基层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满足基本需要;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小区小于居住区时,一般增配门诊所和相应的居住区级配套设施等,使从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较完善地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居住区时,可增配医院、银行、分理处、邮电支局等,以满足居民多方面日益增长的基本需要。 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配或少配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晚建了也会给居民生活造成困难,如不及时配建小学,小学生要回原居住地上学,长途往返十分不便。 晚建了派出所就没有地方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或至本区外兼管的派出所去办理,造成管理的使用的不便。 因此,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配建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投入使用,才能达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经营管理合理的要求。 有时因分期建设的需要,初期建设规模不大时,可把有关设施的内容合并,暂设在某一个规划项目内过渡解决,待建成后再恢复正常使用。 当规划用地周围有设施可使用时,配建的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减少;当周围的设施不足,需兼为附近居民服务时,配建的项目和面积可相应增加;当处在 公交 转乘站附近、流动人口多的地方,可增加百货、食品、服装等项目或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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