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条 列入公司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或明确起草部门、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 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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