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公司运作手册内容摘要:

产假待遇。 女职工产假为 90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晚育者( 24周岁及以上初育)增加 15天产假;遇难产情况延长产假 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延长产假 15天。 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北京市有关规定产假。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措施: 对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作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半小时,可合并使用, 并不得安排夜班及加班加点。 女职工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 任何部门和专业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体格检查管理办法 为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员工指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 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为员工体格检查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对所有加入公司的新入职员工进行上岗前体检要求及管理。 对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的员工统一组织体格检查。 对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的员工体格检查费用(认可项目)由公司承担。 体格检查管理: 员工按接到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要求,在正式上岗前进行体格检查。 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的员工由公司行政和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进行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操作规程: 新入职员工: 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持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评审认可的一级以上医院(含一级医院)提供的合格的有效体检健康证明方可正式录用。 体格检查项目: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评审认可的一级以上医院(含一级医院)设置的常规体格检查项目以及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澳抗、肾功能、血糖(包含但不限于)等化验项目。 对从事过有毒有害职业, 患有职业病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资料。 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的员工 公司每年定期统一安排,对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的员工进行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项目: 年龄在 35周岁以下员工体格检查项目:常规体格检查项目以及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澳抗、肾功能、血糖等化验项目(包含但不限于)。 年龄在 35周岁以上(含 35 周岁)女员工、 40 周岁以上男员工、中心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含部门副经理)体格检查项目:常规检查及化验项目(同第 1)款),增加心电图及 B 超检查。 女员工体格检查附加项目: 全体女员工:外科乳腺检查、妇科 B超 已婚女员工: A、妇科常规检查、 B、阴道分泌物悬滴检查(查阴道滴虫、霉菌) 35 周岁以上(含 35 周岁)女员工:子宫颈刮片(防癌普查、检查子宫颈肿瘤)、阴道脱落细胞涂片(卵巢内分泌功能、生殖器肿瘤普查) 45周岁以上(含 45周岁)男员工体格检查附加项目:泌尿外科检查(检查前列腺) 体格检查项目结果: 体格检查项目结果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统一存入员工行为档案。 不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对于传染性疾病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其它:政府有关部门对特殊岗位要求进行定期健康体格检查的,已进行体格检查的项目不享受本办法,未进行体格检查的项目可按本办法规定进行。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部门(部门系指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部门及所管理的各项目中心)及其员工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公司依照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为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对工伤员工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提供经济补偿,公司将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物价上涨因素,适当调整由企业承担部分的费用标准。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必须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及公司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公司将及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并由其进行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主管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工会组织负责对公司实施工伤事故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工伤事故抢救 员工在工作岗位发生工伤事故,员工所在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小时。 各部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的工伤事故,公司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司 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最迟不得超过 2小时。 员工在工作岗位发生工伤事故,员工所在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 接到员工工伤事故通知后,主管领导及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劳动安全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由主管领导负责指挥现场抢救工作。 员工工伤事故较严重时,应立即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或呼叫急救中心进行抢救。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事本公司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部门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部门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 本公司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经本部门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公司有关的技术改进工作的;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部门领导同意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及因病请假未获准等原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公司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 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犯罪或违法; 自杀或自残; 斗殴; 酗酒; 蓄意违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各部门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向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报告,填写《工伤报告表》。 公司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报告,填写《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并在三十日内向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各部门及其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住院医院治疗的,由公司指定医院开具工伤诊断书; 公司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属于领导同意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及因病不能休假造成突发疾病的,由所在部门提交以上情况的证明材料; 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公司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由所在部门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材料。 员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 工死亡。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凭工伤认定通知书,到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评 定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员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员工因工负伤达到伤残等级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支付,未达到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等由医疗保险支付,其中个人负担部分可由公司支付。 工伤员工除紧急抢救外应到本人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 工伤员工经紧急抢救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转回本人选定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员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公司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 0/a津贴的期限。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 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公司和工伤员工。 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员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 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 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公司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 金补足差额部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员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将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 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公司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 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公司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员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公司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 员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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