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内容摘要:

行规定。 四、六级通过分数线由医学部统一确定。 (六) 身心健康,符合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七) 进入二级学科前的资格考试全部合格并通过面试。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 经医学部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30%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 30%以上者; (三) 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休学时间从学生 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学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全学程休学、留降级总计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同一年级中留降级和休学不得重叠,并且只有一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休学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学部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学部教育处审批。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或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学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学部教育处审批。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 学 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9 (三)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北京大学医学部医疗管理规定办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四) 休学学生学费交纳见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参加医学部与外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外校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学籍,具体见相关管理办法。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鉴于医学教育的特殊性,医学部原则上不受理其它原因的保留学籍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 复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交所在学院教学生办公室,经所在学院和医学部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医学部教育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 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并附原接收单位的相关证明,经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医学部教育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章 转学、转学制与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 医学部原则上不接收外校学生转入。 10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出。 转学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医学部批准,接收学校同意、呈报北京市教委备案,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四十三条 转学手续按学期办理。 凡申请转学的学生应于每年的 4 月和 11 月提出申请。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 应予退 学处理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者; (三) 其它理由不充分者。 第四十五条 医学部有条件受理学生的转专业申请,具体规定 见《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转换专业管理办法 》。 因专业调整安排学生转专业者,学生有服从安排的义务和提出转入相关专业申请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长学制学生可申请转入同专业短学制,完成本科阶段培养计划后,按规定以本科毕业,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长学制学生因个人原因不适合继续长学制学习,可以申请转入短学制,出现不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者必须予以分流,转入短学制。 已进入二级学科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不适合继续学习 者,予以分流。 学生以本科毕业,二级学科阶段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学生转入短学制须经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医学部教育处批准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转专业后不得再转回。 转入短学制后,执行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允许按短学制要求再补考一次,成绩以补考成绩记录;仍不及格者,按第二十八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入学新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和弄虚作假入 11 学者),经医学部医院确认后尚能就读医学部其它专业者,可以转入该专业。 其他学生转专业参见《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转换专业的管理办法 》。 第十一章 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 自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起,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不含),并且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超过 16 学分; (二)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三)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 在校学习时间及休学时间累计超过学制两年仍未完成学业; (五)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 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 (八) 本人申请退学。 学生申请退学,应由本人提 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教学办公室审核,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医学部教育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除学生申请退学外,其他原因退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材料,经学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医学部教育处审核后报医学部部务会 批准。 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必须在医学部批准、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12 (二) 退学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 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予颁发肄业证书。 (三)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 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各方面,具体包括思想道德、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二条 不同学制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经考核合格,毕业考试合格和 /或论文答辩通过,经所在学院(部、教学医院)审查,主管领导(主任)批准后,报医学部教育处审批,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经留 级重修或补考后 所修课程 仍 有一门(含)以上未通过者,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专业考试、英语考试或毕业专题训练(论文)不及格,允许补考(补做)一次,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毕业证书。 其中英语考试成绩包括“专业英语”和“大学英语四级( CET)”成绩,二者各占 50%。 补考(补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长学制学生二级学科阶段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有一门(含)以上不合格 , 按本科毕业 ,二级学科阶段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满一年(含)以上,取得学分数超过 30 学分的退学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业完成的学生, 由所属学院对其进行审核,符合《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国家学位条例规定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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