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atm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批准后,方可筹建、开业。 第十三条 申请人设置只提供取款、转帐和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 ATM),须首先向省联社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由省联社备案,省联社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申请人再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在规定日期内无异议的,申请人方可设置自动取款机( ATM)。 第四章 ATM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办事处网络中心要有专人负责自助银行软硬件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县联社计算机网络中心要有专人负责自助银行的日常维护。 县联社计算机网络中心的自助银行维护人员情况要在市网络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维护人员对自助银行所做的维护与检查等工作要在工作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信用社要为自助银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操作员,具体负责自助银行设备加钞加纸、网点环境卫生及其他日常工作。 操作员的配备要满足自助银行的日常管理要求,并符合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十七条 市网络中心要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对操作员进行岗前培训;操作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自助银行操作员情况在县联社备案。 第十八条 信用社要建立自助银行操作员交接登记制度,操作员临时更换或调动,要在内勤主任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并详细登记。 第十九条 操作员要分别掌管房屋钥匙和管理卡,由信用社内勤主任和操作员双人封存后入库保管;备用的机箱钥匙、保险柜钥匙、钞箱钥匙由信用社内勤主任和操作员双人封存后上交联社入库保管。 保险柜密码和管理卡密码要定期更换,严防泄密。 第二十条 信用社要建立《自助银行运行日志》,由操作 员将自助银行相关设施每天的运行情况和其他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县联社计算机网络中心的自助银行管理员对。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