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摘要:

、行政处罚案件的管理遵循当事公司负责、分级管理和上级公司对下 级公司督导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4 仲裁或接受行政处罚,应避免将上级公司作为当事人。 第十六条 下级公司应当将本级公司作为当事人的重大、典型、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进展和结果 )及时上报上级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上级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给予督导和法律支持。 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需上报总公司的重大、典型、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是指:资产债务类标的额在 100万元以上、保险业务类和其他类标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处理不善可能造成诸如系列诉讼等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以及难以定性、法律依据不足的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罚款额超过 50 万元、限制该保险机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该保险机构停业整顿或者暂扣(或者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案件。 第十七条 上报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上报材料由本级公司负责人签发或者加盖本级公司公章; (二)涉及法律时限的,提前十个工作日上报。 情况紧急的诉讼、仲裁案件,当事公司可以传真、办公自动化系统( OA)或以其他形式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八条 上报诉讼、仲裁案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起诉书、仲裁申请书或答辩要点; (二)基本案情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 (三)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上报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对行政处罚的说明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案。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