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xx笔记内容摘要:

,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应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 5s 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电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TT 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 条的桂东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TT 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 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Ⅳ)系统 在 IT 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且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A Id ≤ 50V ( ) 式中:Id —— 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电流( A),此值应计及泄露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BER 50R Uo50 (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 2020) 16 IT 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器。 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规定的整定值时,应有绝缘监测器发出音响和灯光信号,且灯光信号应持续到故障消除。 IT 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或成组地采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 TN 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2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的 TT 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IT 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在 IT 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 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 的规定。 表 IT 系统第二次故障时最长切断时间 相对地标称电压 / 相间标称电压 切断时间 没有中性导体配出 有中性导体配出 220/380 380/660 580/1000 IT 系统的配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 条第款规定时,应有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1 当 IT 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 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2 当 IT 系统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 Zc —— 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Zd—— 包括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e —— 保证保护电器在表 规定的时间或其他回路允许的 5s 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 A)。 03Zc Ie U2d01Z Ie U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 2020) 17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级 FELV 系统 ( Ⅰ )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 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除本规范第 节和 第 节规定的防护措施外,亦可采用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作为防护措施。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50V。 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件等设备从高于 50V 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入回路采取保护措施。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CB16895 系列标准中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 GB13028 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2 具备与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电源; 3 电化学电源或与高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电压的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4 符合相应标准,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保证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电子器件构成的电源。 当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保证出线端子的电压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时,出线端子的电压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电压。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到Ⅱ类设备或与Ⅱ类设备等 效绝缘的防护要求。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相互之间及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每个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回路导体,应与其他回路导体分开布置。 当不能分开布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做基本绝缘,并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2 不用的电压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护套隔开; 3 不用电压的回路可包含在一个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单独或集中按其中最高电压绝缘。 SELV 系统的回路带电部分 严禁 与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导体相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下列部分连接: 1) 地;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 2020) 18 2) 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 3)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2 电气设备因功能的要求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连接时,应采取保证这种连接的电压不会高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措施。 3 SELV 系统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 SELV 系统的保护外,尚应依靠可 能被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SELV 系统,当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25V 时,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 IP 代码)》 GB4208 规定的 IP B 级或 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2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 500V、时间为 1min 的电压耐受实验的绝缘。 当 SELV 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25V 时,除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可不设直接接触防护。 PELV 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本 规范第 条的措施。 当建筑物内外已设置总等电位联结, PELV 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已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1 设备在干燥场所使用,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并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植 25V; 2 在其他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6V。 S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插头不应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2 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3 插座应无保护导体的插孔。 PELV 系统的 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要求。 (Ⅱ) FELV 系统 当不必要采用 SELV系统和 PELV系统保护或因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小于等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电压,但本规范第 ≈第 条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其要求时,可采用 FELV 系统。 FELV 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应装设符合本规范第 节(Ⅱ)要求的遮栏或外护物;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 2020) 19 2 应采用与一次回路所要求的最低实验电压相当的绝缘。 当属于 FELV 系统的一部分的 设备绝缘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实验电压时,设备可接近的非导电部分的绝缘应加强,且应使其能耐受交流方均根值为 1500V、时间为1min 的实验电压。 FELV 系统的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当一次回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时,应将 FELV 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此时不排除 FELV 系统中的带电导体与该一次回路保护导体的连接; 2 当一次回路采用电气分隔防护时,应将 FELV 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不接地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 F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第 1 款、第 2 款的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 2020) 20 6 配电线路的保护 一般规定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 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的、部分选择性或无选择性切断。 用电设备末端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CB50055 的有关规定。 除当回路相导体的保护装置能保护中性导体的短路 ,而且正常工作时通过中性导体的最大电流小于其载流量外,尚应采取当中性导体出现过电流时能自动切断相导体的措施 短路保护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联结处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或测量确定。 当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在该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器能承受通过 的短路能量。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其截面积校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等于 5s 时,绝缘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公司( )的要求,其相导体的系数可按本规范表 的规定确定; 2 短路持续时间小于 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 5s 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 倍。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 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 当不能设置在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时,应采用下列措施: 1 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 3m‘ 2 应采取将该段线路的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3 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 2020) 21 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回路的短路保护,当离短路点最近的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和上一级短路保护电器符合本规范第 条、第 条的规定时,该段回路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但应敷设在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下列连接线或回路,当在布线时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 等保护措施,且布线不靠近可燃物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1 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配电控制屏之间的连接线; 2 断电比短路导致的线路烧毁更危险的旋转电机励磁回路、起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 3 测量回路。 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任一导体在最不利的位置处发生短路故障时,短路保护电器应能立即可靠切断该段故障线路,其短路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用一个短路保护电器: 布线时所有并联导体采用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 导体不靠近可燃物。 2 两根导体并联的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 1 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3 超过两根导体的并联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 1 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和负荷端均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过负荷保护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的切断电源。 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 特性,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IB≤ In≤ Iz () I2≤ () 式中: IB—— 回路计算电流( A); In—— 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 A); Iz —— 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 A); I2—— 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 A)。 当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 I2 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 为熔断器时, I2 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 2020) 22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或导体载流量减小处。 当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之间的这一段线路没有引出分支线路或插座回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是,过负荷保护电器可在该段回路任意处装设: 1 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距离不超过 3m,该段线路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不靠近可燃物; 2 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 节的规定。 除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场所及其他有规定的特殊装置和场所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配电线 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 1 回路中载流量减小的导体,当其过负荷时,上一级过负荷保护电器能有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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