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内容摘要:
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 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二、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 的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三、当上述一、二款的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 Ⅲ )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1条 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 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R A I a ≤ 50V (4.4.11) 式中RA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PE线电阻( Ω ); Ia 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 的Ia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 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 Δ n。 注:TT系统 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 电气联系。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12条 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 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 ( Ⅳ )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3条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电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R A I d≤ 50V (4.4.13) 式中R A 外露可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 Ω ); I d 相线和外 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短路故障的故障电流(A),它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注:IT系统 在此系统内,电源与地绝缘或一点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则接地。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14条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地或成组地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T系统接 9 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则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 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第4.4.15条 IT系统的配电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T系统不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燉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Zs Ia ≤ (4.4.15-1) 式中Z s 包括相线和PE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 Ω ); I a 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2. 统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 /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8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Zs Ia ≤ (4.4.15-2) 式中Z s 包括相线、N线和PE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 Ω )。 第4.4.1 6条 IT系统不宜引出N线。 ( Ⅴ )接地故障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第4.4.17条 PE或PEN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第4.4.18条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第4.4.19条 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用下列接线方式之一: 一、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的PE线相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 的要求; 二、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12条 的要求。 第 4.4.20条 IT系统中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保护器额定不动作电流I Δ no,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的相线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 第4.4.21条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第4.4.22条 多级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应在时限上有选择性配合。 第五节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第4.5.1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第4.5.2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长度不超过3m; 二、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三、不靠近可燃物。 第4.5.3条 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距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动作; 3. 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10 第 4.5. 4条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的三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第4.5.5条 在TT或TN-S系统中,当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但不必断开N线。 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当装设漏电电 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 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 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第五章配电线路的敷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 件: 一、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二、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三、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四、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五、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 自重。 第5.1.2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二、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 的损害; 三、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四、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 带来的影响; 五、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第二节绝缘导线布线 第5.2.1条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布 线的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300mm。 二、 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表5.21布线方式最小距离导线水平敷时:屋内屋外 2.7导线垂直敷设时:屋内屋外 第5.2.2条 瓷(塑料)夹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 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布线宜用于屋内、外场所。 第5.2.3条 采用瓷(塑料)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 屋内、屋外布线时,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第5.2.4条 采用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 屋内、屋外布线 时,绝缘导线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屋内、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最小间距表5燈2燈4 支持点间距(L)导线最小间距(mm)屋内布线屋外布线L ≤ 1.5m1.5m<L ≤ 3m3m<L ≤6m6m<L ≤ 10m5075100150100100150200 11 第5.2.5条 绝缘导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导线有腐蚀的场所时,导线之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4.4条 的规定。 第5.2.6条 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 合表5.2.6的规定。 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 最小间距表5.2.6 布线方式最小间距水平敷设时的垂直间距在阳台、平台上和跨越建筑物顶在窗户上在窗户下 2500 200 800 垂直敷设时至阳台、窗户的水平间距600 导线至墙壁和构架的间距(挑檐下除外)35 第5.2.7条 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 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第5.2.8条 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 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 第5.2. 9条 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 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 其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一、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二、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 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 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 管线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 距。 第5.2.10条 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第5.2.11条 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5.2.12条 布线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用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 第5.2.13条 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面积的40%。 第5.2.14条 金属管布线和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 线盒或加大管径;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压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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