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兼)。 岗位要求: ( 1)接受过系统培训的听力学技术人员。 ( 2)具有临床客观听觉功能测试 1年以上工作经验。 ( 3)具有人工耳蜗术后调试 1 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设备工作原理、安装、连接、阻抗测试。 术后调机人员 岗位指数:至少 1名(可兼)。 岗位要求: ( 1)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听力学基础,经过至少一年专业培训的听力学人员。 ( 2)经过人工耳蜗技术培训,掌握人工耳蜗工作原理、结构、体外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 ( 3)了解康复听力学、掌握小儿听力学,有较丰富的小儿 行为测听经验。 ( 4)熟练使用调试软件,可独立处理调试中遇到的问题。 (三)设备及用品用具 听力学诊断设备: 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设备:带有声场和视觉强化条件的听力计,游戏测听玩具,儿童用桌椅,声级计。 听觉稳态诱发反应仪。 听性脑干反应仪。 耳声发射仪。 声导抗测试仪。 人工耳蜗术中监测设备 人工耳蜗术后调试设备 (四)规模与场地 听力诊断场地与规模 符合 GB/T16403 和 GB/T16296 的隔声要求的测听室至少 2间 , 面积至少 6平方米 ; 通风好 , 照明好 , 用于小儿行为听力测试 的隔声室需要适当适合儿童特点的装饰;用于听觉诱发反应的隔声室还需要设置电屏蔽。 术后调试场地与规模 ( 1)独立的调试室不少于 1间,面积不少于 20m2/间,室内及周围 环境要安静。 ( 2)室内采光、通风良好。 附件 3 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助听器 救助 项目是指中国残联组织实施的 为听障儿童免费提供助听器与康复训练的项目。 第二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 各级定点验配机构评估、认定与管理,监管定点验配机构服务质量。 第三条 各省残联负责省内定点验配机构的初评与推荐 、技术培训、服务监管、经费拨付。 第四条 定点验配机构 承担 救助对象的 听力测试、耳模制作、助听器验配与评估、听力服务档案建立与评估数据填报。 第二章 定点机构认定程序 第五条 符合《助听器 救助 项目定点验配机构标准》(附件 1)的医疗、康复单位及各类助听器验配店均可填写《助听器 救助 项目定点验配机构申报审批表》(附件 2),向当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残联初评、审核、推荐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 机构申请时间及次数不限。 第六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组织专家 对上报的书面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安排专家现场评估,认定结果正式发函给各省残联。 第三章 定点机构工作要求 第七 条 机构法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确保项目物资安全、有效使用。 第八 条 机构承担项目验配的技术人员在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师资格证的基础上,须通过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小儿听力学培训认证。 第九 条 机构要严格遵照《助听器验配操作技术规范》(附件 3),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助听器首次验配后一年内为救助对象进行不少于 2次的助听器使用效果评估与调试,其中第一次须为首次验配后 3个月内。 第十 条 机构为每名救助对象建立听力服务档案,填写项目数据信息统计表,并报当地残联。 第十一 条 机构要及时掌握救助对象设备运行状态,主动与助听器服务网点联系,协调解决助听器维修和零配件更换。 第十二 条 机构要培训家长使其掌握助听器使用及保养基本常识,科学使用助听器。 家长培训率达 100%。 第十三 条 机构要做好交接登记,项目助听器不得挪用、截留或出售,并主动接受残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定点机构管理 第十四 条 残联与定点验配机构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及要求。 第十五 条 省残联 对定点验配机构开展项目督导检查与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 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对定点验配机构实施年度质量考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 ,在规定时限内经复查仍不合格,将暂停其 承担项目任务或取消定点验配 机构资格。 借项目名义,额外收取项目受助人费用; 连续两年未承担项目任务;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第十七 条 本办法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附 件 31 助听器 救助 项目定点验配机构标准 附 件 32 助听器 救助 项目定点验配机构申报审批表 附 件 33 助 听器验配操作技术规范 附 件 31 助听器 救助 项目定点验配机构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 助听器验配机构 的建设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助听器验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助听器验配机构是对听力语言残疾人提供助听器与验配服务的 重要场所。 机构业务用房要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 机构按功能设置科室,每室宜独立。 第二章 科室设置 第四条 机构应设置病案室、测听室、耳模室、助听器 验配室、助听器维修室、评估室及康复指导室。 测听室及评估室须符合国家标准 GB/T16403 和 GB/T16296 关于声场及测听室建设标准。 其余科室须按卫生部 1994年颁布《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设置。 病案室:不少于 10 平方米,用于保管医疗及康复档案。 测听室:不少于 10 平方米,用于对听力语言残疾人进行听力检测。 耳模室:不少于 10 平方米,用于制作耳模。 助听器验配室:用于助听器的验配和评估(可与测听室合用)。 助听器维修室:用于承担助听器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可与耳模室合用 )。 学习能力评估室:不少于 10 平方米,用于评估小龄听障儿童的学习能力和行为能力。 康复指导室:指导或协助听力语言残疾人度过配戴听辅器具适应期(可与学习能力评估室合用)。 第五条 机构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六条 机构内医师 及助听器验配师 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和助听器验配师资格, 配备不少于 3 名。 第七条 每科室至少有 1名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 70%。 第四章 设备配置 第九条 基本设备 耳鼻喉科常规检查设备。 第十条 开展助听器验配的相关设备 主(客)观测听设备 多频稳态听觉电位诱发电位仪 视觉强化仪 纯音测听仪 多频声导抗仪 助听器验配评估设备 助听器分析仪 带扬声器的纯音听力计 计算机、编程器 耳模制作设备 助听器维护及维修设备 助听器检测仪 声场校准设备 声级计 听觉言语评估、学习能力评估设备或工具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须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机构注册资金到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助听 器验配流程须按《助听器验配工作指南》执行。 附 件 32 助听器 救助 项目 定点 验配机构申报审批表 机构注册名称 (盖章) 是否独立 法人 是 □ 否 □ 机构法人 (签字) 组织机构 代码 机构地址 __________省 ________市 _________ 县(区) __________ 邮 编 项目负责人 (签字) 技术职称 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行政职务 Email 机构成立时间 经费来源 □拨款 □自筹 □其他 ____ 隶属关系 □残联 □教育 □民政 □卫生 □民办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范围 听力测试 视觉强化测听 □ 游戏测听 □ 纯音测听 □ 言语测试 □ 听性脑干反应( ABR) □ 声导抗 □ 耳声发射( OAE) □ 听觉稳态诱发反应( ASSR) □ 助听器验配 及评估 助听器验配 □ 助听器效果评估 □ 耳模制作 是 □ 否 □ 技术 人员 姓名 技术职称 主岗工作 临床听力学工作年限 国家助听器 验配师资格 小儿听力学 培训认证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设备 听力检测 设备 视觉强化 测听仪 □ 纯音测听仪 □ 纯音测听仪(带声场) □ 游戏测听玩具 □ 儿童用桌椅 □ 声级计 □ 听觉稳态诱发反应仪 □ 听性脑干反应仪 □ 耳声发射仪 □ 声导抗测试仪 □ 助听验配及 评估设备 电脑 □ 编程器 □ 助听器效果评估词表(卡片) □ 声场校准 设备 声级计 □ 型号 ________________ 服务场所 测听室( )间,面积( )㎡ /间,是否符合 声学 要求:是 □ 否 □ 小儿行为听力检测室室内布置是否符合儿童特点:是 □ 否 □ 客观听力检测室的隔声室是否具有电屏蔽功能:有 □ 无 □ 申请理由 阐述 签字(盖章) 日期: 当地残联 推荐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省残联 推荐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专家评审 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附 件 33 助听器验配操作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引导助听器销售和助听器验配行为,维护听力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助听器属于用于补偿听力的康复设备,必须经过验配方能使用。 第三条 助听器的验配需要具备相应的环境和硬件条件。 第四条 助听器的验配必须由取得验配师资格的专业人员进 行操作。 第五条 验配使用的助听器必须是经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六条 验配机构负责助听器售后服务。 第七条 助听器耳模材料必须是对人体无损伤,不产热、无形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工产品。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八条 助听器验配 用房要相对集中,使用总面积应> 40m2。 按功能划分为接诊区、测听区、助听器调试区、康复指导区。 第九条 验配所需物品和设备至少应包括: 耳镜、声级计、纯音听力计、声导抗仪、计算机、编程器、助听器分析仪、听力语言康复评估用具、制取印模设备等。 第十条 测听和助听器验配设备要按规定,定期送计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和校准。 第三章 助听器验配适应证及转诊指标 第十一条 听力障碍分级 标准:轻度听力障碍( 2640 dB HL);中度听力障碍( 4160 dB HL);重度听力障碍( 6180 dB HL);极重度听力障碍(> 80 dB HL)。 第十二条 助听器适应证:首选 听力损失< 90dB HL的感觉神经性聋患者,听力损失> 90dB HL,暂时不具备人工耳蜗植入条件者,也应及时选配相应的助听器。 第十三条 原则上要双耳配戴助听器,如因故只能单耳配用时,一定要向患者讲清单耳配戴助听器的缺点。 第十四条 遇到以下情况应停止向听障者推荐助听器并首先考虑就医。 ① 传导性耳聋; ② 发生在 3个月内的进行性听力下降; ③ 反复出现的波动性听力下降;④伴有耳痛、耳鸣、眩晕或头痛; ⑤ 外耳道耵聍栓塞或外耳道闭锁。 第四章 助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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