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理 第 49 条 客户交纳规定标准的诚意金即可申请“封盘”。 诚意金金额标准: ( 1)买卖单不少于人民币 5000 元; ( 2)租单不少于人民币 2020 元。 第 50 条 业务员不可帮客户垫付部分或全部诚意金。 第 51 条 两个及以上客户都具备封盘条件的,按以下顺序取得封盘资格(顺序在后的条件优先于顺序在前的条件) : ( 1)价格不到位;(如果具备封盘条件的业务员之客户价格均不到位,由其经理设置一定的交易条件,最先达到交易条件者有优先权) ( 2)价格到位; ( 3)价格到位 +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 4)价格到位 +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佣金收齐; 第 52 条 门店之间,若业主已准备和其中一门店签约,准备签约的门店可封盘,另一门不可介入。 若准备签约的门店封盘后 24 小时内签约不成功,而另一门店要介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 53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实,由业务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 54 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施本执行。 盘源钥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盘源钥匙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委托物业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声誉,特制订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 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全体员工。 第二章 取 得 钥 匙 第 3 条 业务员在房源开发过程中,应积极努力争取取得盘源钥匙。 公司对取得盘源钥匙的业务员予以适当奖励。 第 4 条 盘源钥匙由业务员自行负责收取,门店店助统一保管。 业主委托放盘交来的钥匙必须统一放在钥匙箱里,由门店店长和门店店助负责保管开启钥匙箱的钥匙。 第 5 条 业务员在收取委托人钥匙时,必须出具公 司盖章的专用收据并签名。 钥匙收据在门店店助处领取。 第 6 条 钥匙收据客户联必须交给委托方(业主),存根联和钥匙在收取后必须交由门店店助保管。 如业主不需要收据,业务员仍需填写收据,二联收据不需要撕下,由门店店助保管备案。 第 7 条 委托盘源房内有家私、电器等设施时,在收取钥匙时必须同时签署《屋内设施清单》,并由委托方和收取人共同签名确认。 收取人在收取钥匙时必须详细清点家私,如果是独家委托一定要确认真实性防止丢失物品造成严重后果。 第 8 条 门店店助收到业务员上交的盘源钥匙后,必须将钥匙用钥匙圈穿好,并贴上标签,进 行编号存档,注册登记,由上交人和收受人同时签名确认。 第 9 条 盘源钥匙收取人应及时将收取的盘源钥匙信息录入公司房源信息库,并注明编号。 收取钥匙但没有及时输入公司房源信息库的,则该楼盘日后成交之取匙业绩充公,提成作为基金用途。 第三章 日 常 管 理 第 10 条 各门店必须建立钥匙使用登记表。 钥匙使用登记表必须单独订立成册,借取、归还严格按登记表进行登记。 第 11 条 盘源钥匙挂放,应按照就近存放的原则,方便索取看房。 第 12 条 业务员需要带客看房时,可到店助处领取相关物业钥匙。 第 13 条 业务员领取钥匙外出看楼 ,必须填写钥匙使用登记表,经门店店助确认后方可领取。 在看楼完毕返回门店后,须及时将钥匙交给门店店助放回钥匙箱中,并注明返还时间,由店助签名确认。 第 14 条 借出的钥匙原则上要当天归还,如有特殊情况需逾期归还,必须经门店店助批准。 第 15 条 门店店助下班和休息前必须将钥匙交由业务班长保管,于次日正式上班前收回。 第 16 条 由于登记交接不清,发生扯皮或丢失钥匙事件,将由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 17 条 门店店助和值班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本门店钥匙借取登记及归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 18 条 未经业主同意,业务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在业主屋内逗留、休息。 第四章 借 用 钥 匙 第 19 条 不同门店之间互相借钥匙,须凭本门店店长签字的借条借取,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确认。 第 20 条 其他中介行(非本公司)前来借钥匙,门店业务员必须亲自打电话与业主联系,确定业主是否愿意出借钥匙。 若业主同意,门店业务员必须让该借匙者签署借匙收据,并负责跟进直至归还钥匙为止。 第 21 条 外借的钥匙必须当天归还,不得逾期。 接待人员应尽量保护公司资源泄露,防止对方偷配钥匙。 第五章 归 还 钥 匙 第 22 条 业主要求收回钥匙 时,业务人员必须将钥匙移交给业主本人或经业主授权的人,并须收回钥匙收条。 如未能收回钥匙收条,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 23 条 公司禁止业务员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偷配钥匙,凡因此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均由当事人和所在门店店长承担,同时公司将视情况给门店店长作出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 24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业务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 25 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并执行。 客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1条 为加强业务管理,提升经纪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 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全体员工。 第二章 客 源 录 入 第 3 条 公司以营业区域为单位对客源进行管理,即各营业区域之间不共享客源。 第 4 条 各营业区域内,实行有条件共享客源制度。 符合条件的客源属于公客,客户信息资料转为区域共享。 第 5 条 收到客户信息后,业务员应立即在公司的客源本与信息系统上进行详细登记,不得将客户资料记录他处。 第 6 条 客源本为业务员的流动信息本,所记载内容应与信息系统上客户资料一致辞。 任何人不得将客源本下班后带离门店。 第 7 条 业务员在收到客户信息后 24 小时内不及时录入公司信息系统 ,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 8 条 将客户信息录入公司信息系统时,须把客户提供的所有联系电话都录入,不得遗漏。 客源信息录入后,该客户即成为录入人的个人持有客,客户资料只有录入人和门店店长可以查看。 第 9 条 业务员在录入客源前首先进行撞客检查,如与他人持有客相撞,应当及时告知持有人并由客户持有人继续跟进客户。 若联系不到持有人(如休假、电话不通等),先告知持有人的门店店长或同事,然后确定如何处理;若当时电脑系统有故障,应即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第 10 条 门店内执行抢客制度,上门 客户留下电话后归接待人员所有。 如接待人员未能留下客户电话而客户已离开门店,则此客户不属于接待人中所有。 第 11 条 电话客户归接听电话人员所有。 第 12条 关系客、网络客等其他客户按实际情况决定,如有争议,门店内部由门店店长处理;不同门店之间由区域经理处理。 第 13 条 若客户上门找某业务员,其接待人员应主动互相帮助联系指引,切不能将客户据为己有,否则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客 源 维 护 第 14 条 业务员对其个人持有客应当及时跟进,如连续 7 天在信息系统中没有跟进记录的,系统将自动把该客户性质由个人持 有客转为公客。 门店店长有权将此客转交他人跟进,受益权相应转移。 第 15 条 业务员举报其他业务员有客户不登记现象,经门店店长核查属实的,如果该单已成交则奖励举报方客方佣金的 40%,成交方保留 20%作为跟单佣金, 40%充公作为门店基金;如果该单未成交,该客户归举报人所有。 第 16 条 业务员在公司公客群中跟进客户,并且客户同意看房的,可将此情况告本门店的店长,门店店长同意后可将此客户转为该业务的个人持有客。 第 17 条 夫妻视为同一个客户,其他亲戚朋友关系都不视为同一客户。 第 18 条 员工调动,其未成交客源随人一起 调动。 第 19 条 离职员工的客源由门店店长安排给在职员工跟进。 第 20 条 同一盘源如遇有几个客户交保证金的情况,先下保证金且可以保证收到全佣(不吃差价)的一方优先。 若协商不妥,应以公司利益为重,立即向上汇报,加强合作,力促成交。 第 21 条 门店店长有权将本门店公客以公开的方式奖励给业绩优秀的员工。 第四章 撞 客 处 理 第 22 条 不同门店之间若出现同客,立即向上汇报,加强合作,力促成交。 第 23 条 门店内部出现客户撞单现象,以电脑系统录入为准,但如第一录入业务员如 7 天未做事实跟进,该客户则以先约看并成单的业务员为准。 第 24 条 遇有不同人员上门,实为同一客户,以先约看并成单者为准。 第 25 条 客户需求紧急,当天看房当天成交,而客户的持有人经通知无法及时赶到接待现场的,接待人可先行安排客户看房、洽谈、签合同或向其收诚意金等。 成交后,接待人与客户持有人五五分成。 如不能当天成交,接待人应将客户交由客户持有人跟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 25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业务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 26 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并执行。 业务操作制度 (私盘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加强业务操作管理,结合公司现状和市 场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 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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