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煤业公司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做详细记录并上图。 可能形成透水溃浆威胁时,立即报告技术副矿长和生产调度中心。 (七) 生产生活抽水、打钻用水和灌浆用水均应安装水表以计算水量。 要做图分析供水和用水量的平衡,检测意外跑水及其去向。 第二条 井下水防 治 (一) 地测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掌握涌水动态,查清可能存有积水的老空区、废巷的分布情况,结合采掘工作面的接续安排,制定出当年井下防治水工作计划,指导全年的防治水工作。 (二) 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巷道掘进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综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经技术副矿长组织审查并报公司技术总监审批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 (三) 对小窑、老空区、充水导水断层、陷落柱水、强含水层、积存大量的水或稀泥的灌浆区必须确定积水线、 警戒线、探水线,并准确地测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 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超前探水。 探放水由技术副矿长组织地测 科等有关人员编制设计。 设计中要规定探水起点至积水区实际边界的距离、钻孔的数量、方向、21 角度、深度、孔径及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并经技术副矿长审查,矿长批准后执行。 (四) 在安装探水钻机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 ,背好帮顶 ,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档板 清理巷道浮煤,挖出排水沟。 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电话。 由地测人员与探放水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共同定孔位、角度。 在打钻过程中发现煤岩松软 、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但不得拨出钻杆,要立即报告技术副矿长和生产调度中心,并派人监测水情。 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 矿井井下排水设施和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检修三套水泵。 水泵的能力应在 20 小时内排出矿井 24 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出矿井 24 小时内最大涌水量。 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两套水管,其能力应与水泵排水能力相一致。 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 用和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同时22 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通井筒,一个通井底车场。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一般按能容纳 8 小时的正常涌水量设计。 经过截流的矿井,其正常涌水量是井下排水量与截流工程排水量之和。 第三条 特殊情况下的防治水 (一) 春季融雪和夏季发生较大的降雨时,矿三防(防洪、防雷电、防排水)领导小组要 24 小时不间断值班,并委派专人在河道、渠沟、工业广场及其他可能发生水害的场所巡视,随时向防洪值班室报告水情和汛情。 一旦发生险 情应立即组织抗洪抢险,保证矿井的安全。 (二) 各矿在汛期到来之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洪物资,如麻袋、沙土、工具等。 有积水的老空区、井田边界、河床两侧,必须按规范要求留设防水煤柱。 矿方负责保护各类防水煤柱不遭破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床煤柱上挖土取石、 掘洞者按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23 第三节 水害应急预案管理 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的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为了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或将水害事故的损害程度降低到最小程度,必须制定水患还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 成立专门的防治水领导组: (一) 组长由矿长担任; (二) 副组长由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担任; (三) 成员由各科室科长及安监、现场跟班管理人员,井下防治水由队长带领探水队全体人员组成;地面防治水由生产调度中心主任带领井上有关人员组成。 (四) 组长负责防治水方面的全面领导工作,副组长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及钻探工具的准备工作,并要组织调查摸清本矿水文地质资料,掌握矿区内水患情况,全体成员要认真执行命令并积极协调配合,安全监察科要做好检查工作,技术科负责防治方法的指导工作,防治水人员要严格依照安全措施要求进行作业。 第三条 水害应急预案必须报主 体企业审批并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具审批文件。 第四条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水害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应的应急演练记录。 24 第五条 雨季前要由地面防治水组对煤矿采空区的地表裂缝情况进行调查,挖排洪沟并清理原有的防洪设施,备好充足的防洪物资,防止地表水灌入坑下。 第六条 由井下防治组在雨季对井下有水患威胁的地点加强水文观察,疏通排水沟,加强排水设备、管路的检查,要始终保持完好。 第七条 生产调度中心在指挥安全生产时,要认真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必须保证不少于 100 米的探水距离。 立足先安全后生产,对采完上分层的工作面,采下分层时都要在作业规程中写 出水文地质情况,并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工作,对于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清楚工作面的断层、陷落柱、左邻右舍、上分层下分层、老空等情况,并写出水文地质情况报有关部门后执行。 第八条 探放水与采掘发生矛盾时,必须先探放水,消除水患后再生产,在探放水区域,必须明确定出探水警戒线,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 上,探放水过程中,严格掌握钻孔超前距离,进钻时发现煤质松软,片帮 、钻孔中水位、水量突然增大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钻探,不准拔出钻杆,立即向矿生产调度中心值班人员汇报并采取有效的防透水措施,如发现情况危急时,立即撤出受水灾威胁地区人员,然后采取措施处理。 第九条 加强地面地质勘探工作,采用地面充填裂缝、塌陷、查堵老小窑口的常规办法,对已采区的裂缝、老小窑的深度、广度进行调查,并在雨季前充填处理完毕,预防大气降水危害矿井。 25 第十条 在矿井的边界开采时,必须留设距矿界边至少 20 米的保护煤柱,确保矿与矿之间 40 米隔水保护煤柱。 第十一条 相邻采区之间至少保证留设 20 米的保安煤柱。 第十二条 机运科保证井底主水 仓水泵经常保持完好,水泵工24 小时值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进行处理,对水仓淤泥的清理工作要定期进行,保护水仓正常容积。 保证主、付水泵能够同时正常运行,两趟管路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 在发生水害后要立即对水害发生的地点及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抢险救灾方案。 (一) 成立由矿长领导、由安全副矿长和技术副矿长等组成的事故分析小组,对水害进行分析。 (二) 由井下防治水组迅速找到水源,撤出受水害威胁的地区的工作人员。 (三) 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水源由技术制定安全措施及排水方案。 (四) 由井下、井上防治水小组及时实施治水方案,防止水患事故扩大。 (五) 水患 治理后,要立即写出书面总结,指导矿井的安全生产。 26 第四节 水情水害预报 第一条 地测防治水 科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程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时事故提供翔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地测科对预防重大水患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 第二条 地测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年、季、月采掘生产计划,分析预测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受水害威胁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下发年度、季度和月度水文地质预报,年报应于 2 月 10 日前签发;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签发;月报应于每月 5 日前提出报, 在采掘施工过 程中,当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和可疑老空区时,地测人员必须及时发出临时水文地质预报,提出处理措施,并且必须有文字和图纸。 第三条 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等,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生产,无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第四条 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 年、季、月底总结,并按年装订成册,水害预报,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定性,定量,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第五条 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要提前 5- 6 天发出水害通知单。 第六条 预报结果应保 证煤矿正常生产,不会出现因预报错误而27 造成透水事故现象。 第五节 地表水监控防范 第一条 根据矿井上下对照图和相关图纸资料表明,为了在的开采过程中防止发生地面透水事故,必须制定地表水监控防范制度。 第二条 加强采掘管理,对井上下开采位置经常性进行对照分析,一旦发现存在地表水下开采,必须立即上报矿安委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分析研究。 第三条 做好井口防水工作,特别是雨季时的三防工作,严防井口灌水。 第四条 防止地面渗水,对井田范围内的河流、沟渠等水体开采前尽可能的改道或移出矿区外。 第五条 如不能改道或移出矿区之外的,应修筑河堤坝,加固河床,以防井下漏 水或汛期对矿井造成危害。 第六条 加强地面防治水工程检查。 雨季到来前,应对整个地面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8 第六节 雨季防汛防洪隐患排查 第一条 汛期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本煤矿企业的防汛工作,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确保安全度汛,特制定防汛防洪制度。 第二条 矿井要按照上级领导部门统一部署,全面做好防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防范暴雨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和机制,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水、防雷电)领导小组,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编制雨季“三防”工作方案,明确“三防” 工作的重点、 难点、责任人和防控措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检查防汛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条 制定汛期矿井防治水措施,加大巡视检查力度。 制定完善矿井水患防治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探必掘,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对井上、下水文变化情况跟踪调查分析,督促检查探放水措施的落实情况。 要及时掌握本矿及相邻矿井的开采情况,特别是对邻近关闭煤矿的采空区及积水情况进行详细摸查,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治理措施,及时排除隐患,坚决防止透水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加强防汛物资和防洪设施管理,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 、矿井排水设备、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加强对矸石山、煤仓排水设施的检查、维修,确保矿井供电和排水设备、设施完好。 要及时疏通防洪沟渠,修筑防洪堤坝,河沟沿岸及地势低洼地区不得存煤,更不能建办公和职工宿舍等建筑。 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29 落和岩溶塌陷等情况,山区及易发生泥石流地区,雨天要密切监测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要备足防汛物资,一旦灾害事故发生,确保物资和人员能及时调动和到位。 第五条 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停产,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条 要加强对本地区已关闭煤矿和废弃老窑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井田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地表水情况,准确掌握矿井受水患危险情况,并归档备查。 第七条 加强汛期安全调度和值班工作。 煤矿各科室、各单位要实行汛期 24 小时值班制度,应有 1 名主要领导带班,保证通讯、调度系统畅通,及时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的防汛情况。 出现重大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按有关要求立即上报。 第七节 防汛物资储备 第一条 严格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对防 汛物资进行管理。 第二条 了解防汛物资性能,注意防汛物资的日常化维护与保养,保证防汛物资完好无损。 30 第三条 掌握消防知识,注意防火、防盗,确保防汛物资安全管理。 第四条 防汛物资存放应分区分类、整齐划一、合理堆放,确保调用方便。 第五条 定期对防汛物资进行盘点,做到心中有数。 第六条 规范防汛物资出入库登记手续,健全防汛物资台帐和管理档案,做到“实物、台帐”相符。 第七条 防汛储备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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