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公文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的其它标识规则,可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 210mm 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各成员单位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 必要时,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和地、市、县人民政府行文。 机关各部门必要时,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向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 机关各部门一般不要直接向成员单位的业务处室和下属单位行文。 各部门之间可以通过电话、面谈解决问题的,尽量不要行文。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送集团公司领导的请示、报告、情况反映、汇报材料等,均应由本部门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厅文秘部门登记转送。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集团公司审批的事项,经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集团公司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各成员单位送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的公文,可直送各部门办公室登记分办。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于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 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 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 、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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