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 )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 ,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第二十一条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 告。 第二十三条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十四条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 100 字以内的个人声明。 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标注。 [编辑本段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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