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用房租赁合同20xx(全面详尽版内容摘要:
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模式、财务 13 信息、技术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文件及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下列情况时,本合同各方有权披露上述信息: 法律的要求; 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本合同终止,本条款仍适用。 保密期限为伍年。 十五、财产保险 乙方负责办理装修、自行添置的设备等财产保险并承担费用。 ,由乙方自行按实际向保险公司投保额中获得的理赔款。 十六、通知 所有文档、通知、要求和票 据交付等联络须按下列地址以面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互联网上传下载的方式送交对方。 送交甲方的联络方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送交乙方的联络方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任何一方的联络信息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一方应于 五(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对方,如因未及时通知,相对方按原联络信息的送达视为已经送达,因 14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相对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七、其他条款 址,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 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署后,如有需要,乙方应配合甲方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相关费用由甲乙方各半支付;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的,由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或终止之日起的 三十( 30) 日内,向原 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及承担相应费用, 甲方予以协助。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 出租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是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是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对本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对合同条款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且已替换之前所有的口头及书面合意。 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因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或终止产生的争议,均应由租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捌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持贰份、上海市浦东新区房产交易中心壹份(如需)。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或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 、乙方、丙方(如有 ) 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 其他权属证明 15 附件 (如有) 附件 、资料(如有) 附件 、承租单位安全承诺书 附件 附件 支付方式协议书 附件 附件 附件 付款协议 附件 附件 协议书 (以下为签署页及附件) 16 [本页为签署页]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人: 授权签约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17 补充条款 为明确甲方、乙方及丙方(若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补充条款。 第一条 定义 《租赁合同》 :指甲、乙双方业已签署的《租赁合同》及附件。 本补充条款 :指作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本补充条款。 该房屋 :指《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租赁物。 免租期 :指 依照合同约定 免除该房屋租金的期限。 承租方一般要求出租方给予一定期限,除 另有约定外, 该期限出租方不收取房租。 如 : 签署租用一年的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免租期一个月 (第一个月 ),承租方实际只 向 出租方 支付 十一个月的房租。 但需说明的是,第一期租金必须在甲方发出 《租赁物交接通知书》 前支付 ,而非拖延至免租期后再予支付。 保证金 :指承租方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出租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出租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出租方可 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 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予以退还的一定款项。 担保 :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及方式。 滞纳金 :指针对不按《租赁合同》及本补充条款约定按时支付房租及 相关费用 ,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 第二条 《租赁合同》主体情况 《租赁合同》签约双方均为依法成立的公司 、 企业、自然人,具有签署《 租赁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权利能力及义务能力。 乙方依法注册经营主体后,《租赁合同》及本补充条款约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由该 经营主体承继并由甲方与该经营主体签署书面协议,但乙方对该经营主体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条 租赁内容 乙方保证租赁该房屋的经营内容应以《租赁 合同》约定 为准,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须由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须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 法规和政府 相关规定 , 合法经营,在签署《租赁合同》起的叁个月内且 开发相关业务前 办理出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许可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租赁合同》第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已在签署《租赁合同 》前复核面积和位置,《租赁合同》签署后即视为乙方确认了所承租房屋的位置和计价面积。 若该房屋产权属甲方但无房地产权证或名义产权人不是甲方但使用权属甲方(即甲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等)的,甲方已事先将房屋现状告知乙方,乙方对此无异议。 甲方已事先将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等现状(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 、 电、煤气) 告知乙方,乙方对此确认且无异议。 乙方确认已对该房屋进行过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现有物品等),确认该房屋不存在任何的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用电隐患、用气隐患、房屋设施隐患等)且不存 在任何违法违规之处,该房屋适合出租且符合乙方承租目的。 第四条 租金及保证金 18 乙方支付租金及相关保证金按《租赁合同》。 乙方付款账户主体如与乙方名称不符,乙方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付款委托书。 甲方收到乙方款项的唯一标志以款项到达甲方指定账户为准。 发票和收据均不单独作为乙方已付款的依据。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保证金及安全生产风险金除用以抵充乙方应缴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设备、房屋维修等费用、乙方的违约金、滞纳金、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为弥补损失甲方发 生的评估费、律师费等)以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外,剩余部分(若有)无息归还乙方。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 租赁期间(包括免租期)的物业管理费具体承担方式按下列方式: ( 1) ( 1) 由乙方直接与物业 公司签署物业 服务 委托协议并 将物业管理费支付给物业公司 (若有变更的应相应变更并达成新的 委托协议 ) ,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及时提交甲方。 ( 2) 费用由乙方 通过 甲方将物业管理费支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开具物业管理费发票。 水、电、燃气费(若有)根据抄表数,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同时乙方需每月向甲方提交缴费凭证复印件。 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该房屋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但正常磨损除外。 其他 费用由各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条 转租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租(以下情形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转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转租、变相转租、对内对外部分或全部进行承包,以该房屋为使用场所进行联营或合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法定或实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后承租的、以兼并、分立、新设等方式变相变更主体 进行承租的)、转让或转借或其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让任何第三方使用的行为。 第七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 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 主体结构 能够正常使用。 甲方 依照合同约定 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产权证 或其他权属证明。 甲方、物业公司有权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提出意见。 甲方、物业公司有权依照 合同约定对于 乙方 使用 所租赁的房屋 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 本合同 及附件约定的、 法律 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 乙方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 乙方如在该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乙方增设的设施和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 除经甲方同意的正常装修外,若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任何改建、搭建的,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当 期 月租金的六倍作为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责任。 乙方按照《租赁合同》签署时该房屋的水、电、燃气和管线、通信网络(若有)现有容量和状态正常使用,未经相关部门和甲 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建。 乙方应当正常使用 19 水、电、燃气和管线、通信网络(若有),确保上述设施完好和使用安全,若因甲方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房屋及水、电、燃气和管线、通信网络(若有)发生故障或遭到损坏的,乙方有责任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报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均由乙方负责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制作灯箱广告、户外广告前,制作方案须征得物业同意认可,再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乙方不得随意安装。 第八条 解除合同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合同》及附件 、 本补充条款终止,双方互不 承担责任,但乙方须向甲方按实际租赁时间收取租金: (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 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5)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 6)由于甲方上级公司决定用作他用的; (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 ( 8)因甲方出售该房屋原因通知乙方后一个月期满的。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及本补充条款,并按《租赁合同》第 : (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擅自转租的; ( 2)乙方违反《租赁合同》附件 5的; ( 3)乙方违反《租赁合同》、本补充条款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担保 丙方对于乙方在《租赁合同》及本补充条款中约定的义务、责任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向 甲方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法 定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 有效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其他 甲、乙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责任。 乙方已明确知晓。上海市商业用房租赁合同20xx(全面详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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