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到期、变更原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重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申请人在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许可机关终止办理许可申请。 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签署承诺书的,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业主签字,或者由经他们委托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人应当对8 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申请 —— 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许可范围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审核(审核申请材料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 发证或驳回申请(予以核准的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以核准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一)申请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工商局(分局)或经委派的所在地工商所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还可以通过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二)审查 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核查。 1. 书面审查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1)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情形: 9 ①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审核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对更正后的材料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 2)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形: ①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审核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3)不出具通知书的情形: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现场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 1)经营散装食品或者经营项目增加散装食品的; ( 2)经营散装食品变更经营场所的; 10 ( 3)药店兼营食品的; ( 4)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因遗失《卫生许可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 2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必要时许可机关可委派工商所或分局进行现场核查。 受委派单位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表报送许可机关。 (三)发证或驳回申请 对申请人直接到许可机关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0 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并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0 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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