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内容摘要:
(二)对符合当地加油站布点规划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权属的新建点,各地市经贸局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城市道路建设的需求,征求当地国土、规划、消防、安全、环保等部门意见,上报省经贸委批准立项。 立项后,市经贸局和国土局联合组织以挂牌或招标的形式确定投资业主。 凡是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油站经营权的业主,可直接向当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竣工后,申请单位凭当地国土 、建设规划、消防、安全监督、环保、防雷、质量技监等职能部门的验收证明或相关证照到所在地市经贸局办理复核手续。 复核同意的,由市经贸局报省经贸委核发《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严禁擅自建设与申报内容不相符的加油站。 (三)原地改(扩)建加油站,经所在地市经贸局会同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监督、环保等部门许可后实施。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在省经贸委信息平台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 范文本。 各地市经贸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三条 接受申请的各地市经贸局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各地市经贸局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各地市经贸局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 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 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各地市经贸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六条 省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市经贸局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或仓储设施建设申请后,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市经贸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商务部备案后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对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成品油仓储设施建设的立项批准。 对不符合条件 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市经贸局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包括申请新建加油站或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市经贸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立项批准或核发《成品油零售经 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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