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内容摘要:
不得当,每处罚款五百元。 十二、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时,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从事作业 , 罚款二百元 /人。 十三、违章作业罚款二百元,违章指挥罚款五百至一千元;或经安监人员劝阻无效,强行冒险作业,视情节轻重,罚款五百至一千元,造成后果的加重考核。 十四、施工中缺少必需的安全设施、信号、标志、用品、用具,对承建(施工)单位罚款三百至一千元。 十五、承建(施工)单位施工设备严重失修或存在重大缺陷或未检验,仍在工地现场使用,对承建(施工)单位罚款二百至二千元。 十六、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没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对其承建(施工)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三百至一千元,限期整改。 十七、深基坑无防滑坡、坍塌措施或措施不当,罚款一千元,限期整改。 基坑上下无专用通道,罚款二百元 /处。 十八、积土、料具堆放距坑槽边距离 小于设计规定,机械设备施工距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十九、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责令退出施工现场,并处罚二百元。 现场酗酒闹事或醉酒上班,罚款五百元 /人次。 施工现场打架斗殴,罚款三百至六百元 /人次。 二十、施工场所垃圾、废料没有及时清理,没有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在高处抛掷垃圾和废料等,视情节给予二百至五百元 /项的罚款。 二十一、在没有征得公司工程部、安质部同意,擅自挖掘或截断现场道路者,除恢复原路面外,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用水管理不当发生跑冒滴漏,罚款五百元;挖土后不及时回填,未做防护措施造成人员受伤及损失,在赔偿的基础上,罚款五千元。 二十二、动火施工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或施工前未进行详细交底,造成原有设施损坏,如地下管线、电缆挖断等,罚款五千至一万元 /次。 二十三、承建(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未经其本施工单位同意,允许、默认或带领外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对其施工班组罚款二百至二千元,通报批评。 二十四、使用 220V电源照明作行灯使用或未按安全规程规定使用安全电源(潮湿、金属内 12伏)作业的施工班组,视 情节给予二百至五百元 /项的罚款。 二十五、使用砂轮打磨工件不戴防护眼镜,罚款一百元 /人次。 二十六、不按照《安规》及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工具(改锥当凿子,克丝钳、板手当手锤,无齿锯当砂轮、单臂抡大锤等),视情节给予一百至三百元 /项的罚款。 二十七、 施工用电动工器具、起重器具无检验合格证、无检验日期或超期及使用不合格工器具,罚款五百元 /项。 二十八、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在主厂房的所有钢结构和平台及设备上焊临时支吊架或开孔,每处罚款一千元。 二十九、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私自占用场地,在道路搭临建,堆材 料,损坏地上、地下设施 ,罚款一千元 /次。 三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破道、机械设备占道、履带机轧道 ,罚款一千至二千元 /次。 三十一、 主包单位对分包、外协队以包代管 ,未设技术指导和安全监察员 ,限期整改并考核一千元。 三十二、重大、重要施工交叉作业,负责人及安全员不到位,罚款二百元 /人 次。 三十三、 钻跳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场所, 罚款一百元 /人 次。 三十四、参建人员不服从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监人员的正确安全监督管理或妨碍安全监察工作 ,罚款五百元 /人 次。 第七十八条 安全 工器具、防护用具 一、施工单位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具、用品,为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无三证,即安全生产许可证、入网证和产品安全合格证),每发现一件,罚款一百元/次并通知施工单位禁止使用。 二、施工单位使用的安全器具必须按照试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试验,否则,罚款二百元 /件。 三、电动工具线及电、气焊线带老化、漏电、漏气,罚款二百元 /项。 第 七十九 条 化学危险品 一、施工前没有编制或执行 化学危险品 施工作业指导书以及进行相关技术交底,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二、 化学危险品设备 、系统周围没有设围栏及警告牌或作业前没有准备必要的防护药品及应急准备,未正确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过滤器、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酸靴等),每项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三、化学危险品使用、储存应符合《化学危险品使用、储存》国家管理条例。 四、沥青、油漆作业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除立即整改外,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熬制沥青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的脸和手应涂以专用软膏或凡士林,戴好防护眼镜,穿专用工作服并配备有关防护用品; 患皮肤病、眼结膜病及对沥青、油漆等 有严重过敏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进行沥青、油漆作业应适当增加间歇时间; 在地下室、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进行有毒有害涂料的防水防腐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使用防护用品,并定时轮换和适当增加间歇时间,施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使用汽油、煤油、松香水、丙酮等稀释剂时必须空气流通,戴防护用品并严禁吸烟; 进行喷漆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并涂以防护油膏,作业地点应通风良好。 在密闭容器内进行沥青、油漆、喷漆及其他防腐作业时,容器外必须有人监护和通风设施,严禁有火 种入内。 第 八十 条 射线作业(射线探伤) 一、未制定射线管理制度及放射物品控制程序,未编制作业指导书,未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对施工单位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 二、未定期对射线库进行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未设射线源专人管理,射线库未安装防盗门、报警装置、设监护人,射线检验人员未配置使用防护用品,作业点未配齐报警器、警示绳、警示牌,射线人员没有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项对施工作业单位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第 八十一 条 用电部分 一、承建(施工)用电单位未经公司工程部、安质部批准,擅自接入电源、负荷,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二、各用电单位没有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取消施工用电资格。 三、施工用电单位不得向外转供电,违者停止供电并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四、施工用电单位所使用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有关制度、规范的要求,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工器具及材料,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次 五、在 380V以上(含 380V等级)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没有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停电、验电、 装设接地线,设置遮拦、警示牌),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六、有自备电源的用电单位,必须在自备电源与厂用、施工系统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互为关联闭锁的投、切转换装置,并将自备电源的设备规范符合系统的联接方式、接线等,向公司工程部、安质部备案、批准;严防自备电源向施工电源、高压线路等反送电,对违反该项规定的施工单位,罚款一千至五千元。 七、用电施工单位没有按国家法规要求执行设置安全警示,没有满足公司安质部的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标语、警告及各种标示牌,每处罚款三百至五百元,限期整改。 八、配电室、开 关柜及配电箱没有关门或关门未加锁以及未设警告标志,罚款三百元 /项,并立即整改;刀闸开关损坏,用铜丝代替熔丝,或配电盘不符合“安规”要求,罚款三百元 /项,并立即整改;导致伤害事故,考核责任单位二千元。 九、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安全消防设施达不到《安规》要求,每处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限期整改。 十、装设接地线或地线连接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罚款二百元,并立即整改。 十一、施工用电的设施没有按已批准方案进行,或不符合施工用电的安全有关规定,每处罚款二百元,立即整改。 十二、施工用电设施( 电源控制柜)没有完整的系统图、负荷值,没有明确管理班组、负责人,每处罚款二百元,限期整改。 施工电源箱不分级设置,发现混设或不按规定接插头,每项每处三百元。 十三、非电气工作人员擅自拆、装施工电源,乱接电气设备者,每人次罚款五百元。 十四、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不符合安全要求(防水、潮等),无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措施,或在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堆放杂物者,每处罚款二百元,限期整改。 十五、电气设备超铭牌使用者,使用绝缘等级不符合《安规》要求的电气设备,罚款二百元,立即整改。 十六、开关及熔断器与电源倒接,负荷没有标明名称;使用刀闸、插座等不符合要求(完整、匹配),或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者,每人次罚款二百元,并整改。 十七、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备,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没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没有使用软橡胶电缆者或电源线路架设混乱,罚款二百元,并整改。 十八、夜间工作的场所没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没有装设路灯者,罚款二百元 /处,立即整改。 十九、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做回路者,罚款二 百元,立即整改。 二十、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者,罚款二百元,立即整改。 二十一、下班后未切断电源和关闭机械,违者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二十二、电源线要架空并使用绝缘良好的专用电缆,且符合安全距离;电动工器具的接入要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否则,罚款三百至五百元。 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每处一千元。 二十三、从事电气工作必须两人及以上,并设有监护人,否则,罚款一百至三百元。 二十四、低压临时用电使用耐压等级低于 500V的绝缘电缆,每处二千元。 二十五、临时电缆埋设不加套管且没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识,在有可能受到机械损坏的地段未进一步采取措施,每处二千元。 电缆埋设或架设不符合要求,电线老化、破皮不包扎,每处三百元。 二十六、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压未经批准私自接入电网者,每处五千元。 二十七、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使用人员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或随意接长电源、更换插头,每项二百元。 二十八、钢筋机械无接零、无漏电保护,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每项二百元。 第 八十二 条 防火部分 一、施工现场和防火重点部位的消 防设施必须符合要求,齐全、可靠,并按要求对消防设施定期检验,否则罚款三百元 /处,并限期整改。 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燃油设备(已存在易燃物质)区域、管道没有悬挂“严禁烟火”、“严禁吸烟”警告牌;无关人员进入上述区域,罚款二百元 /处,并限期整改。 三、乙炔点火时,储气瓶没有放在防火、防爆的安全地带,或安全阀、控制阀、回火器、表计等不全,罚款二百元 /项。 四、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没有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对施工单位罚款一千至五千元。 五、闪点在 45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没有采取防曝晒、降温等措施,对施工单位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六、办公室、工器具库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超过一定数量,对其单位罚款五百至一千元,并立即整改。 七、消防器材未定期检验、过期未更换、没有放在明处;擅自移动、遮盖、挪作他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对其单位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项,并立即整改。 八、用于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设施均没有。工程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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