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者 培训教育制度,资质条件规定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消防 安全评估 机构资质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将《 消防 安全评估 机构资质申请表 》和满足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报 设区的市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和实地核查。 (二) 市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 省公安厅消防局。 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 省公安厅消防局 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材料及现场审查, 符合消防 安全评估 机构设立条件和标准的,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 十 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 省公安厅消 5 防局 统一制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消防安全评估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经过三年有效期,经审查仍然符合消防 安全评估 机构资质技术标准且每年正常执业的,换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丢失、损毁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公众报纸挂失,挂失期限满 六 个月后方可补发。 挂失期间,可以继续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服务。 第十 一 条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 ,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展 评估 业务, 必须 到执业地所属 设区的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市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自 同意 备案后 3 日内, 将 有关 情况报 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 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备案时, 评估机构 应报送 工商营业执照 正本及 复印件、资质证书 正本及 复印件、 执业人员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单位委托书、 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等。 所有复印件应由法人、 被 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装订成册 报备。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评估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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