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原待遇取消。 第十 五 条 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学校为受聘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十 六 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接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 七 条 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机关工作 者)的录用考试,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任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五章 聘用考核 5 第 十八 条 学校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 十九 条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聘用基本条件、岗位职责要求相符合,考核应坚持规定的程序。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晋级增资或调整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受聘人员当年年度 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岗位培训。 岗位变化后,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做出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签 第二十 一 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学校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二十 二 条 聘用合同期满、受聘人员死亡或学校与受聘人员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 三 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考核合 格,经学校和受聘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续聘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第二十 四 条 学校、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 10个工作日或者 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个工作日的; 6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 的。 第二十 五 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二)受聘人员因公(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至 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7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 六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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