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违纪处罚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分工合作,共同做好违纪学生的 处分 处理工作。 警告、严重警告 的处 分 决定由年级主任 、宿管 主任 提出处理意见,报政教处备案; 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的处 分 决定由政教处、年级主任提出处理建议,报主管校 领导 同意后履行相关手续。 开除学籍 的 处分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履行手续。 所有处分的撤销必须先由 受 处分者提出,并经严格审核,最终由政教处批准后方可撤销。 四 、 受纪律处分 学生 的 申诉办法 (处分作出后学生对处分有异议时启用) 学生 对纪律处分处 理决定有异议 的 ,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 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学 校 相关 领导、 政教 处、教务处、保卫 科、宿管科、年级组 负责人 、 教师以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 3)提出申诉的日期。 5 校法制办 在接到申诉书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校法制办 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复查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 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 2)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 开除学籍 处分的,提出建议,由 校 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 校法制办 提出申请。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 中 止受理工作。 受处分学生对学 校 的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 申诉处理决定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 廊坊 市教育 局 提出书面申诉。 自 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 校 或市教育 局 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 00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6 附件 1: 廊坊一中违纪行为记分对照表 考 勤 类 记 1 分 /次的行为 迟到。 记 2 分 /次的行为 早退。 记 5 分 /节 的行为 旷课。 仪容仪表类 记 1 分 /次的行为 不按要求佩戴胸卡;不按要求穿校服 /件。 记 2 分 /次的行为 指甲、发型不合格;化妆、佩戴饰品。 自行车管理类 记 1 分 /次的行为 不按要求摆放自行车;不挂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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