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员组成的考察团组; (三)科技交流、访问、贸易洽谈、展销、援外工程、技术、业务培训等; (四)公派讲学、进修、学习。 第十一条 申请因公出访的,须报集团审批。 各单位在申报因公出访项目时,须阐明出访理由、目的、时间、人数、费用来源,并附对方的邀请信原件及译文、预审表等,原则上至少在出访任务实施前30日报科技公司核准后再报集团审批;须请集团领导率领的出访团,由集团对外事务部协调办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上报出访任务前,必须办理预审手续,出访申请经集团审核同意后,由集团组织部门办理出国(境)预审并出具预审表,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注册资金在 500 万美元以上(含 500 万美元)的集团所属合资企业,可自行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办出国手续,并报集团备案;但需赴境外出席合资企业董事会的,须报经集团同意后,由集团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在 50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填写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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