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审核,并签批审核意见; 5. 公司 计划部 负责人审核签字; 6. 主管基建副总经理审批签字; 7. 100 万元及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签字; 8. 公司委托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在实施跟踪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总结算相关资料须经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确认工程结算总值; 9. 财务部 依据经审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和审计报告确认相关负债和单项工程价值。 (十二) 所有 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始单据,须经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签字, 财务部 审核确认后方可付款。 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项目公司和 计划部 应配合 财务部 清理发生的所有工程支出; (十三) 凡工程价款结算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国家统一调价及设计变更等追加费用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十四) 工程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的,其行为应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分包工程进度结算及工程款的支付仍然由总包单位向公司统一办理。 第七条 大型设备的采购付款 (一) 大型设备采购按合同规定分次付款的,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分次付款通常分为预付款、进度款、交货款和质保金四个阶段; 1. 设备预付款通常规定在合同价款的 10%以内,应在满足以下条件后 1 个月内付款: ( 1)合同已生效; ( 2)供应商已提交 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 3)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 4)承办部门已填制“设备物资采购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 领导审批。 2. 进度款通常为合同价款的 30%,应在满足以下条件后 1 个月内付款: ( 1)合同设备主要原材料已经进厂并经驻厂监造和买方确认; ( 2)已提 供经业主监造代表签字确认的进度完成证明; ( 3)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 4)承办部门已填制“设备物资采购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 交货款是在设备到货检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50%,在满足以下条件后 1 个月内付款: ( 1)供应商已按规定时间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 ( 2)已提供业主授权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 ( 3)已提供业主监造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出厂前检验记录文件”; ( 4)已提供该批设备的装箱清单; ( 5)已提供该批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 ( 6)供应商已提供 100%的设备采购总结算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本次付款的财务收据; ( 7)承办部门已填制“设备物资采购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4. 剩余合同价款的 10%为设备保证金,应在满足以下条件后 1个月内付款(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金额): ( 1)每套设备保质期已满且没有问题; ( 2)已提供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明; ( 3)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 4)承办部门已填制“设备物资采购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 领导审批。 第八条 建设项目会计核算 (一) 公司在基本建设期间和投产运营以后统一执行新企业会计 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进度; (二) 针对基本建设期间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部分会计科目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 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二级科目,其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应按单项工程设三级明细账核算。 在安装设备按单台设备建立设备台账核算。 待摊投资设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场地征用费等三级明细账核算,为满足财务报告和经济活动分析的需要,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应进一步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户; 2. 工程 物资科目核算已为建设项目购入尚未领用的各种建材和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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