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拟建设工程实验室项目的申报单位,应落实项目 5 建设条件,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报相应 管理单位 审查。 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编制提纲见附件 1)。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复并授牌。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安排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应 管理单位 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 于每年 3 月底 将年度总结报告报 相应 管理单 位。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管理单位 审核、汇总后 于每年 4 月底前 报送 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 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每两年对 授牌 的工程实验室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程序: 6 (一)工程实验室应于每一评价年度的 3 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应 管理单位。 评价材料包括: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编制提纲见附件 2)。 (二) 管理单位 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 (四)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为优秀的工程实验室,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予以进一步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为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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