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品文档-doc】内容摘要:
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五 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 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 15 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初审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 零售企业应向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在20 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经委,省经委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 条 提交材料 ; ; 、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上 成品油行业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 六 章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 二 条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的 意见(外资与成 16 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合并办公的 地 市,应当将审核意见会签成品油市场主管处室)。 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八、 九、十条规定条件的,可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 条 提交材料 (一)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 省 经委 初审, 初审后 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方案应说明:拟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油源渠道、企业拟注册地、目标市场、经营规模、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 施的获取方式、拟获取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拟获取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17 ,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总公司的成品油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其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可与总公司相同; 、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 件。 省经委 初审 ,初审后 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申请文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方案(方案应说明:并购方式、拟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经营规模、油源渠道、油库或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拟并购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应提交拟并购企业已投资建设 、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名录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 18 批准证书》; 、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 申请人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办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或在原批复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应向 省经委 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 省经委 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申请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将下列相应书面材料报 省经委 审核。 、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后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批文。 规定的相应材料。 书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应说明文件。 (四) 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 (五)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七 章 监督管理 19 第二十 四 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查处。 第 二 十 五 条 省经委 依据本 细则 ,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其中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 年审资料 由各 市(州) 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 ,并上报省经委年审。 加油站年审工作委托 市(州) 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并将年审结果上报我委。 年审时须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附表 9)。 成品油 年审工作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 省经委将 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上交 发证机关。 因自身原因 ,经营不善,停业一年的加油站,应作退出成品油市场处理,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七 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填报《成品油经 20 营企业暂时歇业 /注销申请表》(附 表 7)。 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 18 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 6 个月。 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经 省经委批准 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 二十八 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 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 条 商务部和 省经委 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 条 成品油 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 一 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 二 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 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21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 三 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三十 四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 成品油行业 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 成品油行业 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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