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和免息 除 联社审贷委员会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以物抵贷贷款停息的处理,需经信贷部门提出申请,报 贷款审查 委员会审查决定,批准后从有关贷款科目转到 “待处理抵债资产 ”科目,从 转账之日起执行停息。 第二十六条 借新还旧 一、为保全信贷资产,完善贷款手续,对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确需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要严格控制,小额贷款不得办理借新还旧,凡符合借新还旧条件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必须严格执行省联社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的四个条件。 即: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利息不欠,本金最低下降 10%以上,完善落实担保抵押手续,后手优于前手。 并保存好原始信贷资料,同时按五级分类要求做好风险认定,调整贷款形态。 三、严禁借新还旧,搞弄虚作假。 第七章 贷款程序 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程序、贷款受理程序、贷款调查程序、贷款签批程序、贷款进帐程序、贷后检查程序、贷款还款程序、贷款展期程序、风险贷款处置程序。 第二十 七 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程序 凡符合第 四 章借款人申请贷款基本条件的,均可以向开户社直接申请贷款 , 申请注明借款金额、用途、期限、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 凡申请贷款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㈠ 借款人及担保人情况。 ㈡ 有关 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所核准的借款人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㈢ 抵押物、质押 物清单和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㈣ 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和贷款 卡。 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㈥ 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㈦ 相关部门核发的企业代码证。 ㈧ 公民身份证、护照等个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属自然人申请用于生活、消费类的贷款需提供以上 ㈠、㈢、㈧ 项,属自然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类的贷款应参照企业法人需提供的 ㈠至㈧ 项。 ㈨ 具备以上条件的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 信用社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流程指引》进入贷款受理程序。 二、贷款受理时间: ㈠ 质押贷款受理时间: 本社存单质押贷款, 要在申请贷款当日受理; 以凭证式国库券 质押贷款, 贷款人 凭 出质人书面同意意见当日受理。 ㈡ 抵押贷款受理时间: 本社老客户:企业法人受理时间 10——20个工作日;自然人受理时间 5——10 个工作日。 在本社初次申请贷款的新客户:企业法人受理时间 10——40个工作日;自然人受理时间 5——20 个工作日。 第二十 八 条 贷款受理程序 一、分社受理程序: 信贷 人员根据借款人填写的《借款申请书》受理贷款。 按照县联社授权授信的规定进入贷前调查程序,撰写内容真实、态度明确的调查报告。 属分社权限内的,由分社决策审批; 超越分社权限的,分社签注明确意见后上报信用社。 二、信用社受理程序: 信用社根据分社提供的资料再次进行调查, 超过审批权限的 上报联社。 第二十 九 条 贷款调查程序 信用社在受理 《借款申请书》 后 ,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逐项调查,尤其对抵押物须进行现场调查,逐项填写《房屋抵押调查表》、《相关贷款调查表》,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有关处分权及担保人的资格实力,对抵押物进行估价, 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授信业务调查报告编制指引》 写出调查报告 ,企业贷款应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评定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 联社 业务 部门根据信用社提交的有关资料逐项进行核实、审查、复测风险度,按照信贷政策规定结合贷款计划,对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方式、贷款利率、贷款风险等做出 初步意见后提交联社贷审会。 同时,联社业务部门应随时关注以下指标: ①资本充足率在 8%以上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 30%; ②资本充足率在 8 %以下、 4%以上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 20%; ③资本充足率在 4%以下的,对同一 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 10%; ④对最大 10 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 150%。 ⑤信用社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 75%; ⑥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 ⑦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 %以内。 严禁提供虚假调查报告坚决杜绝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贷款、跨辖区贷款、多头贷款、垒大户及背皮贷款、冒名贷款,从源头上防止贷款风险。 第 三 十条 贷款审批程序 通过贷前调查, 按照授权范围实行分级审批, 由信用社主任或联社分管 领导 及贷审部门负责人签署 明确 意见 和具体 要求。 联社对基层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 基层机构按书面通知执行,稽核和检查人员按书面通知认定。 第 三 十 一 条 贷款进帐程序 临柜会计人员要做好贷款进帐程序的复审工作,按章办理借款手续。 一、会计人员要严格复审借款借据内容及各要素是否齐全,对缺少要件或发现条款意见不清楚、不符合规定的,拒绝办理贷款进账手续。 二、经复审无误后,会计人员按借据填写的账号办理划付资金手续,小额贷款可根据用途付给现金;大额贷款必须先进存款帐,实行监督支付,禁止直付现金。 第 三 十二条 贷后检查程序 贷款发放后,信用社 对借款人进行定期检查, 大额贷 款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其它生产、生活贷款每季检查一次,并填写 《贷后跟踪检查表》。 县联社每年组织一次全辖范围的信贷大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对贷款的用途、效果等使用情况;借款人生产能力、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现金流量、收入等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借款人重大经营决策变化等影响贷款风险的其它情况以及贷款人认为应该检查的其它情况。 检查报告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送交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非现场检查:借款人(企业)按季向贷款社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其它有关报表及 材料。 对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有权提出纠改意见和纠改时间,信用社(部)以及分社应抓好纠改措施的落实,;被检查人应自觉抓好纠改。 被检查人对检查结果不服的,可在 10 日内向联社书面反映。 对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后对指出问题不纠改的借款人,信用社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信用社(部)、分社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自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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