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七条 浮动幅度确定 ㈠联社贷审会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水平, 其他金融 机构利率水平,信用社经营状况,贷款风险情况等,不定期的对最低贷款浮动幅度和上浮比例进行调整。 ㈡基层社审贷小组和信贷员在授权内,根据贷款对象类别、期限、贷款方式等确定贷款浮动幅度。 第八条 基层社审贷小组,信贷员在自己权限内按照定价方法确定贷款执行利率,超授权的上报联社审贷会审批。 第四章 定价方式 第九条 联社实行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 公式为:贷款利率 =法定贷款利率 ( 1+浮动幅度)。 第十条 以贷款的种类,期限、贷款方式分别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㈠评定的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在授权授信额度内,按贷款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 60%。 ㈡保证担保贷款按贷款各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 100%。 ㈢抵押贷款按贷款各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 80%。 ㈣以本县信用社系统内存单作质押的按贷款各档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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