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案例内容摘要:

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没有过错行为,依法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刘某原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刘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答复。 之后,刘某即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又在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刘某走后,原国有公司要求其回厂上班。 同时,与刘某所在的外资企业联系,希望刘某回厂,但外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问:( 1)刘某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自己解答,仅供参考) 尚未解除,理由:正式合同期间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P148 ( 2) 外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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