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内容摘要:

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 并对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保存。 本厂因故不能及时印刷时, 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十三条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 本 公司 (厂) 设立登记员, 由 XXX 同志担任, 负责对承印的出版物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 ,《印刷登记簿》要长期归档保存,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要报送核查时,应立即提供。 第二条 登记员 要编制 《印刷登记簿》。 《印刷登记簿》 要有下列登记内容: 承印日期 、 承印的出版物名称、出版单位、 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有无 印刷委托书、 有无准印证(许可证)、 有无印刷合同或 有关 证明 文件 名称 、印刷数量、印刷底片等内容 ,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时 进行登记,以备查验。 第三条 接受委托印刷包 装装潢及其他印 刷品时,登记员要在《印刷登记簿》中登记承印日期、 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 编号 或个人身份证 号 、 住址、联系电话 ; 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还要登记 《商标注册证》编号、有关证明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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