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执照或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原件; (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五)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制度办法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交易,因其特殊性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申请人可提交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六)到期不能兑付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承诺书 ; (七)本行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客户提供的(三)、(四)、(五)项资料原件,经客户签字,营业部审查确定无误后,对于第(四)、(五)项资料,可留存复印件,但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应在原件上注明“已办理贴现”字样。 第十四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法定要素不全; (二)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已解押的除外)字样;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汇票; (七)对汇票真实性有疑问的; (八)承兑附有条件的; (九)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第四章 贴现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 贴现审查。 (一)各支行受理贴现申请后,负责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 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的真实性; 2.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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