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为主,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标准。 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普通装修,营业厅主要部分可做重点装修。 三、营业办公用房的通用设备和器材,应尽量选用高效、节能、安全和利于环保的优质产品。 第十九条 信用社基建投资审批权限: (一)信用社一次性投资总额(含装修费)在 10 万元(含)以下的,由县联社审批; (二)信用社一次性投资总额(含装修费用)在 10万元以上的,经县联社审批后,报市(州)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一次性投资总额(含装修费用)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农村信用合作管理 部门审批,报省协会备案。 (三)县联社以及市(州)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新建(或购建)房屋一次性投资总额(含装修费用)超过 100万元(含)以上的逐级上报省协会审批。 购建计划一经审批,不得突破。 凡需超过计划追加投资的应说明情况,逐级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二十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一)购建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二)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可靠; (三)房屋位置、结构、布局、面积是否合理; (四)金库、档案室及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等是否达到《银行营业机构场所风 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 (五)金库、守护室、营业室(厅)等是否规划有电子报警或电视监控系统。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修建房屋,必须实行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制度,并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联社要由基建管理委员会和专职基建管理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专门负责辖内信用社房屋修建的招标、发包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 含建设项目名称、地址、现场情况、工程内容、建设工期以及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施工图纸与设计资料及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量清单。 以每一个单项工程为对象,分部分项列出工程量数,作为投标单位计算标价和招标单位评标的依据。 (四)工程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及其它特殊要求。 (五)供料方式和主要材料的数量以及工程付款办法。 (六)投标须知。 一般为投送标书的注意事项,废标条件,组织现场踏勘和解释招标文件疑问的时间、地点、投标起止日期、开标时间、地点等。 (七)合同主要条款,要明确投标单位和中标后应承担的承包义务和责任,作为协商谈判、签订正式合同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标底由中标单位编制或具有编制标底价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并经本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审定的发包造价。 第二十五条 标底的工程总价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额。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标底价格编制依据: (一)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 (三)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四)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工程项目计价类别及取费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价格调整文件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在选择投标单位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合法性。 含注册证明、资质等级; (二)施工成果。 企业近几年完工工程的简况,当前承建的工程情况; (三)技术能力。 该企业获得各种技术职称的人数及所占比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等; (四)财务实力。 企业现有资金情况、负债情况、近几年盈亏情 况及信誉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 (一)开标。 由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各投标单位,并邀请当地公证机关、建筑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 当众公开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单位的标价、工期等主要内容,并随即登记。 同时公开标底和评标、定标的具体标准和办法。 (二) 评标。 按事先公布的评定标准,对各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综合评价。 (三)定标。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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