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用款计划、还款方式 等提出明 确的意见。 (二)需出具项目评估报告的固定资产贷款,评估人员应根据《 ⅩⅩ 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进行项目评估,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不另撰写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 条 调查(评估)人员对调查资料和调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 三 条 联社客户部门(或评估部门)负责人 审核 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调查(评估)报告上签注明确意见并签字。 对于基础资料缺乏真实性、准确性,评价程序、方法存在遗漏,或有重大错误,有权要求调查(评估)人员进行修改或重新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报告审核人员对 评价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 及 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县级联社分管客户部门(或评估部门)的领导 审定 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调查(评估)报告上签字认可。 调查(评估)审定人 对调查(评估)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二节 审查与审批 第三十四 条 审查与审批程序包括:审查、撰写审查报告、报告的 审核 和审定、审批等环节。 第三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应设立独立的 贷款 审查部门或审查岗位进行贷款审查。 第三十六 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资料完整性。 主要包括借款人资料、项目资料、担保资料、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 ( 二)业务合规性。 主要包括信贷准入政策、借款人主体资格、项目合规性、评级合规性等。 10 (三)项目资金筹措的合理性。 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规定,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等。 (四)项目财务效益分析及贷款金额、期限的合理性。 (五)担保可 行性。 主要包括所提供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可控 、 可执行及易变现 等。 (六)风险分析及防范。 主要包括对借款人及项目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担保风险等进行分析和揭示,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 条 审查 人员应根据审查内容撰写审查报告。 审查人员对贷款的合规合法、审查内容的全面真实、审查结论的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八 条 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查报告,并在审查报告上签字认可 ,对贷款的合规合法 性 、审查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分管审查部门的领导审定审查报告,并在审查报告上签字认可 ,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三十九 条 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可要求客户部门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 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和风险提示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和风险提示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发放与支付 第四十一 条 发放与支付程序包括:落实审批条件、审查合同、签订合同、提交发放资料、审核发放资料、贷款支付等环节。 第四十 二 条 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贷款, 在签订合同前, 11 客户经理应负责落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前提条件,并在 放款通知书 上签字确认: (一)贷款审批结论为有条件同意的,应落实相关条件。 (二)执行审批制的项目中国家要求批准开工报告的,已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三)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须达到农村信用社规定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且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其他建设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到位。 (四)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资信情况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变化。 (五)项目的各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没有发生较大的负面变化。 (六)没有其他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 三 条 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二)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 款资金支付接受农村信用社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三)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并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农村信用社应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四)借款人应承诺以下事项: 12 ⒈ 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⒉ 及时向农村信用社提供完整、真实、有效 的材料; ⒊ 配合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相关检查; ⒋ 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农村信用社; ⒌ 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农村信用社同意等。 (五)借款人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农村信用社可采取的措施和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⒈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⒉ 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 ⒊ 未遵守承诺事项; ⒋ 申贷文件信息失真; ⒌ 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 ⒍ 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使用统一格式合同,特殊情况下可 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十 五 条 客户经理应在正式签订 合同前将填写好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合同审查人员 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 一 )合同文本选用正确; ( 二 )在合同中落实的审批文件所规定限制性条件准 确 、完备; ( 三 )格式合同文本的补充条款合规; ( 四 )主从合同及凭证等附件齐全且相互衔接; ( 五 )合同的填写符合规范要求; ( 六 )一式多份合同的形式内容一致; 13 ( 七 )其他应当审查的规范性内容。 合同审查人员审查无误后,在放款通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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