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内容摘要:

培训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 十 条 各 部门 不 得 以各自名义 自行举办或 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更不得以学校、 部门 的名义颁发学历证明、 课程 证明和结业证明等。 各类非学历教育结业证明(书)应 报成教办核准 , 并 办理有关登记、发证和备案手续。 第十 一 条 为确保学校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定组织的培训视为违规办学行为。 各部门 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关于《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教室使用管理规定》 ,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培训 与考试 , 各 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 实训 室、 计算机房、语音室等教学资源与设施。 第 十 二 条 各举办培训的 部门 要严格管理, 向 学员 讲明校规校纪。 学员 在校区内学习 ,必须遵守校园管理的 各项 规定,接受校保卫 处 和后勤等 部门的管理。 第十 三 条 教务处 应 对 各 部门 举办 的 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要及时 上报处理。 未经 学校 批准,擅自发布招生 广告和招生 简章的, 学校一概不予承认 , 责令其在同样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已招生的应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 ,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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