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运经营管理情况及税收管理的调查报告内容摘要:

一) 关于纳税主体的确定 现阶段我市 客运 企业 均 拥有运输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 但都没有做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管理, 车辆 虽 由客 运企业进行统一调度, 但其收入来源主要是与挂靠车辆的线路承包费, 不负责车辆运营收入的收集和支付, 其收入 从形式 上更 应属于 对车辆收取的 管理费,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而挂靠车辆应为实际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纳税人,但每台车的车辆 行驶证和其他相关手续均以客运公司名义办理,按照文件规定, 对车辆以挂靠、承包方式对外经营并由客运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应以被挂靠或发包客运企业为纳税人。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如果把客运企业做为纳税人那么企业4 收入额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如果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挂靠车辆 自 行支付的燃油、修理等费用不能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就得不到抵扣,势必造成企业税负过高,影响企业经营。 (二)关于纳税方式的确定 现阶段我市客运公司与客运企业和挂靠车辆间结算方式各不相同,有的与客运企业直接现金结算,有 的 与挂靠车辆 现金 结算,与客运企业结算时不能取得收据均以白条收据形式入帐,与挂靠车辆只有自制结算单入帐,管理极不正规,随意性 很 大,对我们税收管理增加了困难。 近期通过调查,白城市客运公司 8 月份收入 万元, 9 月份收入 万元。 按照提取比例倒推 8 月 88 台个体车辆客运收入,白城市到达目的地单程收入 3,025,381 元,每台车单程票款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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