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顾问事务管理工作方案内容摘要:

,作为随行律师或者项目顾问组成员,参与公司项目全程运作; 五 、在公司 与第三方发生任何法律纠纷,必须通过诉讼、仲裁手段解决时,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出庭参加诉讼和仲裁。 ★ 第八章 工作程序 法律 顾问 事务管理系统业务管理流程可分为接收程序、调查程序、处理程序、归档程序、总结反馈程序,具体流程分解如下 : ( 一 )受理法律事务:法律 事务的处理由公司 领导交办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公司按规定的程序移交,填写《法律事务交办单》, 移交 的资料应当全面 及时, 紧急事务应当 立即报告和移交。 ( 二 )确定经办责任人:法律 顾问事务 管理 机构 接受法律事务后,应根据待处理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立即指定经办责任人。 经办责任人负责对该法律事务的处理。 如果是重大疑难 复杂的案件,则 由经办负责人和移交部门的人员共同提出初步方案。 ( 三 )进行调查、收集资料:经办责任人对法律事务进行分析后,对法律事务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资料。 收集的资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 1)我方当事单位关于有关事实的报告 和公司领导的批示; ( 2)当事各方主体情况资料; ( 3)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 4)其他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资料。 ( 四 )集体讨论:经办责任人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进行详细分析,向法律 顾问事务 管理 机构负责人书面 报告初步处理意见。 法律 顾问 事务 机构 负责人在收到该意见后,应组织集体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 五 )反馈意见和补充调查、收集资料:法律 顾问事务 管理 机构经集体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经办责任人应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单位,并可要求当事单位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同时应依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 进行补充调查。 ( 六 )进行处理:经办责任人在全面掌握有关事实和法律规 定的同时,着手处理法律事务。 处理过程中,可随时要求当事单位配合。 ( 七 )形成书面意见:经办责任人对法律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事务的事实和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意见,如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法律意见书、报告等。 11 ( 八 )签署书 面意见和上报或提交:一般性书面文件由经办负责人预签后报 法律顾问事务管理机构负责人 批准,由公司印章管理机构签章;重要的 书面文件在正式上报或提交有关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必须 先 经法律 顾问事务 管理 机构 负责人 审阅 、预签后,上报公司法定代表人会签,由公司印章管理机构签章。 ( 九 )案卷整理和归档: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经办责任人应全面收集与该案有关的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 十 )总结反馈:每一件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必须在一周内进行总结,提出书面结案报告,分析发生原因及责任追究或分担,并视情况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 12 法律事务 交办单 编号: 说明: 本表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与法律顾问交办工作时使用; 交办部门经办人向律师交办工作,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备案; 为了保证法律审查的质量, 更好的维护公司权益, 交办部门 应给律师留出充足的审查时间; 交办部门应认真完整填写本表,以便于双方工作衔接顺畅,待审查的法律文件应作为附件,在表内列明并随同本表一同发送; 编号的编写及管理:公司 +部门 +年 +流水 (例如: JDXS08001,意为:佳宇 地产 公司销售部 2020 年第 001 份法律工作交办单)。 编号的发放由各部门 指定人员统一发放、登记及管理,不能出现 漏号及 重号 ; 律师收到的应当是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扫描文件。 工作交办单统一发送至 ,邮件标题的填写:交办单编号 +事项简称。 后续对 该项工作的来往文件应以此标题作为该邮件的标题,后面可添加跟进说明。 交办 公司 简称 经办人 (签字 ) 职务 联系电话 Email 交办部门 负责人 (签字 ) 职务 联系电话 Email 交办时间 时间要求 法律文件 审查 □ 普通 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加急 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紧急 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事项 根据事项进展确定,不受时间限制 交办工作说明 交办 事项 内 容 详 细 说 明 附件 目录 交办部门对交办事项的意见 □ 本部门对于交办事项无其他意见,请提供律师进行法律审查。 □ 本部门对于交办事项存在如下意见,供律师 一并审 查。 注:可在此处列明,也可以在附件中说明 13 法律事务处理备案表 编号 公司名称 交办部门 联系 方式 电话 交办时间 经办人员 EMAIL 处理部门 联系 方式 电话 处理时间 经办人员 EMAIL 交办事项及要求 处理结果及说明 交门 办意 部见 负责人(签字) 时 间 处门 理意 部见 负责人(签字) 时 间 公司 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时 间 附件 目录 备注 14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体制………………………………( 2) 第三章 规章制度管理……………………………………( 4)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6) 第五章 印章管理…………………………………………( 7) 第六章 合同文件的审查…………………………………( 9) 第七章 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11) 第八章 法律事务咨询与指导…………………………… ( 12) 第九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法务建设………………………( 13) 第十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13) 第十一章 附则……………………………………………( 15)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确保公司稳健、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依法治理企业,强化法治意识与现代企业管理理念。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对外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有关事项及专项涉法事务。 第三条 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法律、财务、审计、监察、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四条 树立诉讼经济观念,正确把握和解、仲裁、诉讼的辨证关系,谋求公司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严肃事后问责制度。 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处理完毕,公司或者其他所属单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后,在进一步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将依据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严肃追究。 第六条 公司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他公司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 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经理委托的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作为公司总经理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 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承办单位按照公司规定或者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公司所属子公司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公司将逐步建立健全完善配套、运行高效的企业内部法律事务保障体系。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研讨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 合同文件的审核、监督工作; 16 (三)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四)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评估与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八)指导、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公司法务人员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 作。 第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置法务总监,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总法律顾问,代理公司特殊或重大法律事务。 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为: (一)为公司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公司各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三)受委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谈判,草拟、修改和审查公司重要法律文书; (四)受委托,参加办理公司重大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五)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承办单位的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授权,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具体业务洽谈; (二)负责具体执 行有关合同和协议; (三)负责具体办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四)负责办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案件等法律事务承办人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律事务承办人应当为本部门、本单位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合同履行和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调离的,职能部门和业务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承办人。 17 第三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 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 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 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八)拟实施日期; 第二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 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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