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框架协议书内容摘要:

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 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事故证明、 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死亡证明、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已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 11 说明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重复保险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 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赔偿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实习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12 (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 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学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对该受害学生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直接向该受害学生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学生或其亲属、代理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学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学生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学生死亡、残疾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不适用于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第六、七、八、九、十条): (一) 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 (二)残疾:赔偿残疾赔偿金 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残疾赔偿金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医疗机构或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20)(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为附表 1《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中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每人责任限额所得的金额。 第三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学生伤残或死亡的 ,在 13 下列情形下 被保险人对医疗费和相关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承担: (一)在紧急情况下,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抢救等行为时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如就保险事故的医疗救治获得保险人认可,则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 (三)在本条第(一)、(二)款之外的情形,保险人仅负责承担在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产生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学生伤残的,对下列费用,保险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 定负责赔偿: (一)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等; (二)相关费用,包括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对学生因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依据本条第一款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在每人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对第三者因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第六条保险事故导致的死亡 /残疾,赔偿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险 责任范围内和保险 14 单约定责任限额内,按照附表 2《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计算。 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因就医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等必要、合理的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四十条 对公平责任的赔偿。 对公平责任的赔偿应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事故鉴定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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