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 提出行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的,应办理签收登记。 第二十四条 系统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 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五条 提出行负责保管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的实物支票。 实物支票的保管应遵循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影像交换系统的工作时序应与小额支付 系统保持一致。 小额支付系统停运不影响影像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影像交换系统日切时,省联社与各县(区)联社进行当日业务核对。 核对不符的,各县(区)联社以省农联社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影像交换系统的授权金额暂定为五万元整。 第三章 柜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系统应当设置的岗位有系统管理员、用户管理员、业务主管、经办员。 系统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省联社科技信息部负责管理;业务主管、经办员由各各参与者具体业务办理人员保管。 系统管理员负责机构设置、负责柜员添加、变更和柜员业务权限分配,同时负责设置 系统业务参数。 用户管理员(证书管理员)负责证书申请、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同时负责柜员添加、变更的复核生效。 业务主管负责影像业务授权。 经办员负责日常影像业务的操作处理。 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在接到操作员号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 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 第四章退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退票,是指持票人开户银行拒绝受理支票和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持票人开户银行拒绝受理支票时,应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 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时,由持票人开户银行根据出票人开户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出具退票理由书。 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将实物支票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绝受理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九)支票号码; (十)出票人名称; (十一)持票人名称; (十二)支票金额 ; (十三)拒绝受理理由; (十四)拒绝受理日期; (十五)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 (十六)持票人开户银行签章。 第三十四条 退票理由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十七)支票号码; (十八)出票人名称; (十九)持票人名称; (二十)支票金额; (二十一)退票理由; (二十二)持票人开户银行名称; (二十三)出票人开户银行名称; (二十四)退票日期; (二十五)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 (二十六)持票人开户银行签章。 第三十五。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